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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沧县政府网公布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超过政府定价销售天然气,在两个小区就多收费11587.19元,属于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当天,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日前,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3174.38元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23年4月10日对举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按2.75元每立方米销售天然气的事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按2.75元每立方米销售天然气的事实,高于政府定价2.72元。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按月额度销售天然气,存在超过月额度执行3.5元每立方米的标准的事实。经过统计,在众城嘉园小区单价2.75元每立方米燃气用量总计17970立方米,单价35元每立方米燃气用量总计10392.714立方米,合计多收价款:17970*(2.75-272)+10392.714*(35-272)=8645.42元。在范桥新天地二期单价2.75元每立方米燃气用量总计7371立方米,单价35元每立方米燃气用量总计3488立方米,合计多收价款:7371*(2.75-2.72)+3488*(3.5-2.72)=2941.77元。以上两个小区共计多收价款11587.19元

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给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对河北天元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2317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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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县政府网、微言沧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