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是违法犯罪行为

对待偷越国边境

赴缅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湄潭县公安局始终以实施“八大警务”为牵引,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大职责。近日,湄潭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查处犯罪嫌疑人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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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5月22日,湄潭县公安局马山派出所接到群众张某报警,称其朋友被骗到缅甸,人身被控制,情况危急,请求民警帮助。

5月中旬,唐某在网上看到“缅甸‘背包’(从缅甸走私物品回国),每人10万元报酬”的消息,遂主动联系“蛇头”。5月22日,唐某伙同张某、谭某、黎某踏上“一夜暴富”的道路,途中张某因担心被骗放弃出境。唐某、谭某、黎某则在“蛇头”的安排下,通过走山路、爬栏杆等方式,从我国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三人到达缅甸后便被控制起来,意识到不对劲,唐某立即向张某发出求救信号。公安机关通过协调多方力量开展解救行动,5月23日唐某等三人平安从云南永和口岸回到国内。

目前,唐某等四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机关提醒

出境经商务工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劳务输出渠道,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出境,不要轻易相信网上高薪招聘的信息而铤而走险非法偷越国(边)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来源:湄潭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