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律法良知

<——前言——>

常某的父亲是某村的村支部书记,曾经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学苦干,带领全村村民脱贫致富,赢得了全村村民的一致好评。

常某的父亲在世时,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占有该公司51%的股权,是名副其实的大股东。

老人家离世时,将自己的股权作为遗产分别留给了子女继承,并交待自己的子女,一定要从各自的股权中拿出一部分资产,继续用于本村的扶贫开发工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善款被用自己却不知,求告无门

常某从小便是个听话的孩子,自己又努力上进,年纪轻轻就在国外拥有了自己的事业。父亲去世时,也将大部分的股权作为遗产留给了常某。

常某因自己在国外有事业要打理,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管理父亲的资产,于是决定完成父亲的遗愿,将全部继承的资产都捐赠给村委会。于是他利用这笔资产成立了一个福利基金会,并与街道办约定共同管理该基金会的账户,需要经过双方同意才能取出基金会的善款用于村委会的扶贫开发工作。

之后,常某出国经营自己的事业了。过了一年之后,常某突然发现基金会账户里的4300万元不翼而飞。

常某向银行询问,得知原来是街道办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作主转出了4300万元,并且已经取出现金,以现金形式向村委会和村民们发放了3900万元钱。

常某与街道办交涉无果后,常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街道办退还4300万元善款。但是当地法院以街道办取款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常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常某败诉后不久,居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街道办另案起诉常某,要求常某补齐基金会账户根据股份分红另外收益的善款2855万元。常某主张没有额外收益的善款了,拒绝补钱。

随后,常某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其在国内的一套别墅,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常某遵照父亲的遗嘱捐赠了4300万元,并设立基金会,该款被街道办未经其同意转走后,街道办反而起诉要求常某继续捐赠2855万元,街道办的做法值得探讨。

街道办是否有权私自挪用善款?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不可以撤销赠与的例外情形,就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事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本案中,常某遵照父亲的遗愿捐赠给村委会用于扶贫开发的4300万元,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具有扶贫公益事业的赠与。

既然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如果常某不想捐赠了,不肯配合转账,怎么办?民法典规定,既然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就是说,既然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事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一直拖着不肯交付赠与的财产,那么受赠人是有权利请求交付的。

本案中,常某长期居住在国外,长达一年的时间未转账,基金会账户的善款一直不能实际用于村委会的扶贫开发工作,但是扶贫工作关系到乡村的千家万户的实际生活。

在常某不配合转账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街道办和村委会是有权请求常某转账交付的,但是街道办没有经过常某的同意,就直接提取善款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街道办确实无法联系到常某,或者联系了常某,而常某又不同意配合转账的话,村民会村民需要使用该笔善款,街道办必须提取善款,街道办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按照法律的特别程序走,就能依法提取善款了。

金额不对等,捐款人能否起诉?

常某发现未经其同意,4300万元善款就已经被提取了出去,常某当即到银行询问,才得知是将街道办单方面提取了存款,并且已经用现金形式发放给了村民用于扶贫,一共发放了3900万元。

常某是有权知道自己的善款使用明细的,而且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事先约定受赠人应当向其履行告知义务,受赠人应当告知。

本案中,街道办和村委会提取4300元善款后,向村民发放3900万元扶贫资金,其中有400万元不知去向,街道办和村委会既未经常某同意就提款,也未向常某告知善款的使用明细。

善款使用金额与实际捐赠金额不一致时,常某是有权向法院起诉的。街道办和村委会应当作出说明,要向法院证明其中400万元善款的去向。

起诉常某继续进行捐款是否合法?

街道办在赢了前面的官司后,不久,街道办就向法院起诉常某,主张基金会账户的资金是按照股权收益分红,常某还应当继续捐赠2855万元善款。法院判决常某继续履行捐赠2855万元的义务。

常某提出,前面4300万元善款是遵守其父亲遗愿捐赠的,善款也确实用于村民扶贫了,所以自己不再纠结对错。但是,自己并没有义务继续捐赠2855万元。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常某继续履行捐赠义务是否合法,还是要看当初的捐赠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捐赠协议是以4300万元已得的分红作为资金设立基金会,就是约定在4300万的范围内履行捐助,则常某可以主张不再继续捐赠。如果捐赠协议是以公司股权作为资金设立基金会,则常某的确要在股权所有的分红范围内进行捐赠。

结语

不管怎么说,公益捐赠是一件令人肃然起敬的善举,不管是捐赠人还是受赠人,还是法院,都应当以实现最大的最良好的社会效果出发,处理公益捐赠中出现的问题。

捐款人有权知道自己的钱款去向,而被捐款人也有权及时收取自己应得的善款,互惠互利!

不知道各位读者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