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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涉嫌在卤菜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杆案

2023年3月16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汪某涉嫌在卤菜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杆案移送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3年3月15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宁国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汪某卤菜加工点执法检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案处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卤菜加工点杂物间内侧发现罂粟杆0.14千克、罂粟壳1.32千克;在当事人卤菜加工间发现添加罂粟壳和罂粟杆制作的卤鸭架、鸭翅8.43千克,卤鸭6.21千克,卤猪头肉3.13千克。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制作的两种卤料汤、卤翅、卤猪头肉抽样检验,均检出罂粟碱等有毒有害成分,证实当事人向肉类卤制品卤料汤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或罂粟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给宁国市公安局,宁国市公安局已于3月18日立案。

二、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某烤鸭店(经营者:陈某)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3年04月18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某烤鸭店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2023年03月29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泾县公安局信息通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店内操作间及后厨所有卤汤(含卤鸭脖、鸭爪汤;卤肉汤;卤干子汤;卤虎皮鸡爪汤;卤鸭汤;经营场所内热水瓶的烤鸭汤)、店内待售的卤鸭及猪头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8份。2023年4月9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样检验的8份样品除卤鸭外,其余7份均不同程度检测出可待因及吗啡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当事人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詹某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12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詹某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理决定。

2023年3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11盒标识为“极品伟哥”的产品、8盒标识为“蚁力神”的产品、3盒标识为“牛8天”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未核实身份的商家处购进12盒“极品伟哥”产品、12盒“蚁力神”产品、8盒“牛8天”产品。货值金额540元,违法所得155元。经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产品中的“极品伟哥”为假药,当事人经营“极品伟哥”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同时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产品中的“蚁力神”产品西地拉非的含量为100mg/g;“牛8天”产品西地拉非的含量为284mg/g。当事人经营“蚁力神”和“极品伟哥”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熊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

2023年3月21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熊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作出罚款88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三台与被抽检产品同一批次的家用燃气灶具,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扣押。涉案产品进货价为45元/台,销售价格为55元/台,共销售5台。货值金额440元,违法所得为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4月12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发现旌德县旌盛建筑固废加工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工程正在使用1台叉车另停放有2台叉车,因现场无法提供三台叉车有效的检验报告,为保障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对三台叉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中标该项目。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与该院签订《设备安装劳务合同》取得该项目的皮带输送机安装、破碎陈化成型车间设备卸货、保管、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吊运、安装等工程。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某殡仪馆涉嫌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案

2023年2月24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郎溪县某殡仪馆殡葬服务价格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对外公示栏《自主选择项目收费标准表》中的第15项“守灵间鲜花费”,与丧属签订的《自主选择项目及收费一览表》中“守灵间花租用”系同一项目,但该单位4间守灵间实际提供的是仿真花。该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11月,从事遗体处置、火化、悼念、骨灰存放、丧葬用品、殡仪服务等业务。为顺应市场发展,满足客户需求,当事人于2022年01月01日至2023年01月11日期间,对外公示并开展“守灵间鲜花费”服务项目(收费价格300元/次),签署协议中以“守灵间花租用”告知,目的是避开“鲜花”字样,实际提供的是“仿真花”。截止案发日,共收取339户“守灵间花租用”服务费,违法所得共计101700元。本案正在办理之中。

七、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某汽车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牌机油案

2023年3月13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某汽车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嘉实多”牌机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投诉称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车用机油,2023年2月11日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程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案

2023年3月8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程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该县临溪镇雄路村原绩溪县康源竹木制品厂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在仓库内发现存放有较多的工业产品(84消毒液、葡萄糖、普罗碳等),并存在部分产品包装上未见任何产品标签的情况,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2022年9月开始,以11000/年的租金从个人手中租赁了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原绩溪县康源竹木制品厂的仓库并开始擅自销售工业产品,主要销售的工业产品有:84消毒液、葡萄糖(用于污水处理)、普罗碳(用于污水处理)等,其中大部分普罗碳被存放在未标注产品标签的小型塑料桶中进行销售。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期间,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