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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自2021年11月15日开市以来,聚集了一批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截至5月29日,北交所上市公司数超200家。业内预计,随着机构的不断参与,未来北交所的流动性和估值有望进一步提升。

而一家想要在北交所申请上市的公司通常需要经历六个步骤:发行人申请上市—北交所受理—北交所审核—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提交招股意向书/说明书——发行上市。下面我们就按这六大步骤看看北交所要上市到底需要经过哪些具体流程。

1、发行人申请上市

公司希望发行上市,首先需要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报送文件。

注1: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10条。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机构通过审核系统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的相关规定。

2、审核机构决定是否受理

北交所设立了专门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机构收到材料后首先需要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注2: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12、13条。

第十二条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计计算。

发行人补正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最终提交补正文件的时间为准。

本所按照收到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 解除;或者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 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三)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3、北交所审核程序

审核机构认为应当受理后,则开始审核,审核通过出具审核报告;

审核报告出给北交所专门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它将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所以北交所中有两个机构,两种审理:审核机构出审核报告;上市委员会出审议意见。

注3: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第四章审核程序。

4、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将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注4: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2、23、24、26条。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北交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北交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5、发行人提交招股意向/说明书

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北交所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

注5: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 第41、42、43条。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采取询价或竞价方式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股说明书完成本次发行。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三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6、发行上市

到了最后一步,不出“意外”就可以顺利发行上市了。我们这里提示大家关注下《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第六章自律管理,本章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违规责任进行了明确,对于严重违规,北交所可以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纪律处分。

结语

整体而言,北交所在上市审核方面,落实注册制要求,与精选层审查相比有一定程度上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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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土豆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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