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中院发布了5件未成年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令人无比愤怒。

2020年12月份,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奶奶相恋,并与王某某及其妹妹共同生活。

马某某明明知道王某某才13岁,仍然多次、多地与其发生关系,还实施猥亵行为,致使王某某患上多种妇科病。

最后,马某某因强奸罪(15年)、猥亵儿童罪(5年),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同时,法院除了支持王某某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等费用外,也支持了王某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判决马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案件的定性没什么可多说的,王某某还未满14周岁,即便是自愿与马某某发生关系,马某某也构成强奸罪。

可以探讨的是,马某某的量刑问题。

一是强奸罪,马某某因该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会不会太轻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量刑起点是十年。

马某某多次、多地与王某某发生关系,导致王某某患上多种妇科病,情节不可谓不恶劣,因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相对来讲,是合理的。

二是马某某又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却变成19年,岂不是便宜他了吗?

这就得说说数罪并罚的规则了。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一人身犯数罪,并罚时,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同时,对数个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也有限制,如果刑期总和不满35年,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

据此规定,马某某的最终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

法院最终决定有期徒刑19年,是合法的。

但是,对于马某某这样的兽行,数罪并罚却少了一年刑期,确实太便宜他了,法院完全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这样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

不过,这并不绝对。

首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里说的是一般不予受理,但并不排除特殊情况。

此外,《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未满14周岁的幼女,乃至未成年少女,一旦遭遇性侵害,对他们的自我认同以及三观的形成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她们的健康成长。

因此,在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刑事案件中,除了支持关于物质损失的主张之外,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未成年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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