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的校园环境需要多方的共同维护,虽然校方、家长时常教育孩子注意玩闹尺度,但是在孩子嬉戏打闹的过程,意外发生总是难免的。当意外发生时,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在校园内发生的涉美籍学生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2年9月,原告张某某(美国籍)在某小学校园内的健身器械上玩耍,当张某某身体悬挂在健身器械上时,被告陈某某跑过来抱住张某某的双脚,原告支撑不住,从健身器械上掉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张某某父母带其辗转贺州、福州等地多个医院治疗,花费巨大。

原告方向陈某某及其父母及学校主张赔偿,但因其都拒绝与原告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原告方遂一纸诉状将陈某某及其父母和学校诉至法院。

三方争议

原告张某某及其父母

张某某是因为陈某某而受伤,因意外发生地方是学校,主张二被告赔偿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被告陈某某及其父母

纠纷发生当日,陈某某是看到张某某在健身器材上不敢下来,想给对方一个支撑后抱其下来,却不料张某某松手摔下来导致受伤,陈某某是出于助人为乐的心态对张某某进行帮助,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学校方

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包括一直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完善管理制度,并记录在《某小学安全教育记录本》中,且每日进行五次安全巡查登记,在本次张某某受伤事件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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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富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原告提供的案发视频看,可以认定系原告爬上双杠后,被告陈某某某上前抱住原告的双脚,随后原告掉落手臂受伤,因此,原告的受伤,被告陈某某负有一定的责任。

校方虽然提供了班级安全教育记录和保安校园巡查记录,但是从当事人提供的视频中无法证实该学校履行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疏于管理,而且在原告受伤后该学校除了通知原告家长外,没有采取相应施救措施,故该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

原告在使用双杠时没有注意安全,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该案的实际情况,富川法院确定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40%的责任。5月24日,富川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20209.48元;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945.98元。

法官释法

校园内安置健身器材是为了帮助孩子适度运动、强身健体,但是孩子在使用时应该按规定规范使用,谨防在使用时嬉戏打闹,造成伤害。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管理的直接主体,应该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设施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肩负起教育、管理职责,应为学生创造积极向上、安全放心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广大家长应在日常相处中,多多督促自己的孩子在学校注意安全,与学校一起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2023年第114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研究室 张奎星

编辑:肖潇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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