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虽然这部分工龄没有实际缴费,但要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具有等同的意思,虽然没有实际缴费,但要按照缴费年限来计算。

在办理退休时,在计算符合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时,除了实际缴费年限以外,还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统称为“缴费年限”。换句话说,视同缴费年限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是缴费年限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养老金时的价值也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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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由于这个文件的发布日期是1991年6月26日,各个地方还要制定实施办法,所以各地基本上是从1992年1月开始正式执行的。

但每一个地方具体执行的时间有一定的差异,大多数地方就将1992年1月1日作为一个分界线,即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199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以后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具体计算时间,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老保险制度办法或是条例规定的时间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部分地方从1996年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在办理退休时并没有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来办理退休,而是按照老办法即(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来办理退休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以国发(2015)2号文件的实施作分界线,这个文件虽然是在2015年发布的,但明确规定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只有缴纳了养老保险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从这个规定来看,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工龄属于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只有缴纳了养老保险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所以2014年9月30日就成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分界线。

从政策层面来分析,国有的职工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这也是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有的地方还将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的工龄,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工龄都是同为缴费年限。

至于视同缴费年限从哪一年开始具体计算,每个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也不同。比如我是1975年3月参加工作的,那么我的视同缴费年限就要从1973年3月开始计算,我是1999年6月从机关辞职的,我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就是1999年6月,1996年之后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才能计算缴费年限。

再比如张三是1982年7月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在2000年7月辞职下海到民营企业工作,那么张三的视同缴费年限就要从1982年7个月开始计算,到2000年7月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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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三到民营企业工作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不但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今后也无法办理退休;但张三到民营企业工作以后,由所在的企业或是个人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那么张三的视同缴费年限就要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从政策层面来划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的起始日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开始计算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