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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维权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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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这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投标人社会监督的义务,投标人在必要时,有权拿起这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

那么,作为投标人,如果发现了不合格的招标行为,应该如何维权呢?

一般来讲,投标人主要通过异议(质疑)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其中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点,小编在此就一些常见的问题做了整理。

一、投标人对哪些情况有权提出异议(质疑)和投诉?

投标人有权提出异议(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2、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3、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也就是说凡发生上述三种类型的违法违规情形,投标人就可以提起异议(质疑)和投诉,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对于上述三种类型中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疑问的,投标人还需要先提出异议后才可以投诉,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对上述三种类型中的任何问题有疑问的,必须先提出质疑后,才能够投诉。

(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法违规包括哪些?

1、应当公开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信息未在指定媒介上公布的;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所明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限制、排他或指定行为的;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6、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8、招标文件所明确的技术标准、评标方法、废标条件等有失公允,影响投标人中标的;

9、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10、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违反法律规定的;

11、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违反法律规定的;

12、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招标过程违法违规的情况包括哪些?

1、招标人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而招标的;

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而自行组织招标的;

3、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代理条件(如未取得相应代理资格证书)的;

4、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资格证书,使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资格证书的;

5、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6、应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人规避招标的;

7、应当公开招标,在不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下邀请招标的;

8、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资格预审的组织、程序、结果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0、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的;

11、招标过程中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的;

12、招标人设定了最低投标限价的;

13、招标人采用的两阶段招标流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踏勘项目现场、投标准备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5、招标人发售、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6、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了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的;

1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开标现场宣布澄清或者废标的;

19、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合法的;

20、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法定程序确定评标专家的;

2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违法修改招标文件的;

22、评标委员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23、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24、评标专家应当废标而不废标,或者不应当废标而进行废标的;

25、废标后符合重新招标条件而不招标的;

2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2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2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候选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的;

29、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的;

30、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更改实质性条件的;

31、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3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泄露需要保密的招标信息的;

3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在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的情况包括哪些?

1、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中标候选人存在废标条件依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

3、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依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4、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弄虚作假获得中标资格的;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相互串通,使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的;

6、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在确定评标结果或者定标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投标人应该如何发起异议(质疑)?

发起异议(质疑)是投标人较为常见、流程较为简单的维权方式,“异议”主要适用于可以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解释说明就能有效化解的情况,异议程序有利于异议双方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所以,发生以下情形的,投标人非经异议程序不能直接进行投诉

(1)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异议,例如,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行为有异议的,例如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开标时发现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利益冲突并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例如投标人根据开标现场公开的信息结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开标情况等自行计算的评标结果与招标人判断不相符,评标结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等。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相比之下,投诉的处理必须由投诉人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并经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分析、处理等法定环节,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但是鉴于实践中经常不可避免的存在表面的不合规行为系招标人 “明招暗定”而有意为之的情况,该种情形下寄希望于招标人自行纠正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除上述列举外,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疑,均可以直接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三、投标人应该如何发起投诉?

投诉,是确保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的一种清新剂,同时也是投标人主动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等的有关规定,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投诉受理单位分别为:

投诉人:为直接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与招标项目或者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被投诉人:投诉人认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招标人及其上级单位、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及行业监督部门。

投诉受理人:对招标人及其上级单位、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投诉,直接由行业监督部门受理。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其投诉受理人一般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受理为其同级检察机关。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要求,投诉人是法人的,应由其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投诉书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投诉受理人,法规规定的投诉时效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及投诉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投标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提起投诉: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违法违规内容。例如,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及答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每个投标人,如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比此少,或在实际组织过程中在开标前三天才将答疑文件送达投标人等,均为违法。再比如,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标准及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公布,有的招标人仅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标原则,而在开标前3天才公布或是在开标会议上公布评标标准,或是根本就不公布等做法均违法。

2、现场考察及答疑中透露的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3、开标会议及开标记录中的疑问点,如是否有明显的串标,标底是否泄露等等。例如,采用综合打分法评标,当投标报价得分位于第一的投标人与第二名的得分差超过技术标40%而没有中标时,很可能是有人违规操作评标过程。

4、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人的上级单位、投标人之间的关系及相关影响中标结果的证据、材料等。

5、社会第三人透露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招标投诉有一定的时效性。投诉过晚虽然按法规可以处理当事人,但作为投标人来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为此,投诉时建议按下述原则、时间进行投诉:(1)对未能获得投标权的投诉建议在得到具体消息后10日内进行投诉;(2)对组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违规内容,均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进行投诉,最迟,应在合同履约前投诉。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更多的投标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觉得有帮助,别忘了转发和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