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台东,25岁的骆女士称,因为是女孩,还未满月就被亲生父母抛弃。

在她19岁的时候,亲生父母想要相认,被她拒绝,没想到却因此遭到亲生父母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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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亲生父母又找人告诉她,弟弟交了女朋友,让她跟弟弟好好相处。

这事最值得关注的其实是,骆女士对亲生父母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答案很简单,没有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此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立在父母子女关系尚存的基础之上。

骆女士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还存在吗?

不存在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骆女士所述,养母在领养她之后,办理了登记手续,因此,她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消除了。

这就意味着,她既无法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对生父母也不再负有赡养义务。

还会有一种情形。

比如说母亲或者父亲在孩子尚小的时候,离家出走,没有抚养孩子,等老了又回来,想让孩子给TA养老,这种情况下,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尽管从情感上讲,我认为这种情况也没有赡养义务,但是很遗憾,根据法律的规定,子女仍然负有赡养义务。

我之所以认为应当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因为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既然父或母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就不能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或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免除,他们仍然应当赡养生父或者生母。

那么,会不会存在某些情形,子女不用给付赡养费呢?

我们首先要知道,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赡养费的给付,建立在子女有给付能力的基础之上。

换句话说,如果子女本身没有负担赡养费的能力,就不用支付赡养费。

不过,如果子女没有负担能力,但成年的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就得承担赡养(外)祖父母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种说法,如果父母对子女实施严重犯罪行为(比如故意杀害、强奸、遗弃等),子女的赡养义务也可以免除。

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我还没有碰到过,也没有检索到相关案例。

当然,从情感上讲,这种说法完全是没有问题的,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只要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消除,成年子女就有赡养义务,这种义务是不设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