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外出就餐时想到朋友开了一家饭店,便想着帮其捧个场,没想到一顿饭下来竟花了女子7472元

【事件经过】

据悉,女子和几个姐妹相约聚餐,想到有一个认识两年多的朋友开了家饭店,于是准备去捧个场。

提前给这位饭店的朋友打了电话问饭菜贵不贵,朋友则说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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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女子在网上看了一下这家饭店的人均消费,420元,也不算贵。

便带着自己的小姐妹来到了饭店。

准备点餐时,饭店老板则说已经提前帮忙点好餐了,可以直接食用。

女子想着点了就点了,几百元钱老板肯定知道什么菜好吃。

上菜的时候看了一下都是家常菜,就海参和响螺稍微值点钱。

酒足饭饱之后,女子就去结账,可一看账单竟然高达7472元,更可气的还有700.8元服务费

服务员端几盘菜要这么离谱的费用,连个酒都不倒。

这让女子非常生气,在网上发了个视频吐槽,饭店老板得知后退了3000元。

【网友评论】

“有一种饭店叫专宰熟人”

“你把他当朋友,但他一直把你当顾客而已”

“700块够我吃一个月,这仅仅是你的服务费”

【法律分析】

这件事的争议焦点应该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

如果女子拿到菜单,就能够得知饭店菜品的具体价格、是否具有高额的服务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老板擅自做主点菜而未提前告知女子菜品种类、价格、服务,无疑是剥夺了女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说的不好听点,这还可能涉及强迫消费。

另外,无论是菜品还是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既然有服务费,就应当写到菜单中,让消费者明白服务的具体内容。

依据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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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菜单中未列明服务费的项目,饭店在经营过程中是不得收取服务费的。

价格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涉事饭店没列明服务费,这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市监局可责令饭店改正,并作出处罚。

对于收取的服务费也应当退给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