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好男风这件事,古已有之。《商书·伊训》中有“三风十愆”之说,其中的“答愆”就是“娈童”,即男子之间的性行为。由此可见,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中国就已经出现了这类行为。

到了明清时期,“娈童”更是成为文人间流行的一种时尚,在各类笔记、小说、野史、诗词等文献中,对“男风”“男色”“龙阳”“断袖”等同性关系的描述,更是屡见不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但如果某个柔弱的男性遭到暴力侵犯,律法是否会保护他们的权益呢?古代的司法体系又是如何看待鸡奸罪行的呢?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苏成捷,擅长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清代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法律。

为了对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并探讨中国古代社会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苏成捷特意撰写了一部名为《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的法学著作。

在这本书里,苏成捷援引了唐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史文献,聚焦于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复杂且富于动态变化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回到鸡奸这个问题上,苏成捷告诉我们,在清代以前,“对同性恋一般采取宽容的态度”,也就是说,中国古代律法长期没有明确对男性之间的性行为加以禁止。

只有到了清代,同性强奸才在立法和诉讼中变成了一个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同时,对男子双方自愿发生的鸡奸行为进行禁止,是清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大清律例》专门为“奸罪”设了单独一卷,其中明确提出,强奸十二岁以下的男童属于死罪:“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至于成年男性之间的鸡奸行为如何论处,早在明朝的嘉靖年间,就有了专门的规定:“将肾茎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但与男女之间的性犯罪相比,这条法规的刑罚力度明显过轻。直到康熙十八年的时候,法律才首次出现了用以惩治“鸡奸”的定例:“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问拟发遣。”

为何清代之前的法律,很少对此种行为进行责罚,而清代法律却加大了对同性鸡奸行为的关注力度呢?

苏成捷由此推测,当时男女婚姻市场上过剩男性人数的日益增长,导致了在小农社会和待审刑案中出现了更多的同性结合和同性强奸的事件。在守土重迁的农业社会中,男性因被鸡奸而蒙受的污名和耻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古代中国底层农民对自身社会地位下滑的深重焦虑。

这个观点颇为新奇有趣,或许,透过这本厚重的著作,我们能够更真切地认识到,生活物质条件是如何促生出对那个正统的道德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各种挑战,进而超脱“中国家庭”和“中国价值观”等旧式的儒家观念。

总之,这本书绝非一本猎奇“性”的轻浮作品,而是一份厚重、严肃且令人深思的学术研究,向我们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正如青年历史学家李硕所评价的那样:

“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一书,是法制史和社会史研究相结合的成功范例。作者近年来研究轨迹的变迁与深入,也体现了从法制史出发,向社会史深处开拓的广阔学术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