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落户“零门槛”、集体户口也可打印居民户口簿、受理委托他人代办户籍业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为目标,进一步改革创新户籍管理工作。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获悉,即日起全省出台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以实际行动推进深化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深入开展。

全省城区(镇)实现 “零门槛”落户政策

全省所有城区(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实现“零门槛”。即群众在经常居住地有落户需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凭申请即可落户。有固定住房(含租赁)的落房屋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房的,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口,全省城区(镇)实现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目标。

创新户口登记管理方式

改革集体户口管理方式。在全省范围内,除高校集体户口外,可为落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和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口人员打印居民户口簿,户主登记落户人,户别登记为集体户口。

明确转隶人员落户程序。对于原公安武警转隶后已在工作地落集体户口人员,工作期满后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原户籍地派出所可为其出具户口准迁证,将工作地集体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放宽户口登记曾用名添加条件。公民提供人事或学籍档案、各种合法有效证件中填写的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符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可依据本人申请,添加户口登记曾用名。

拓宽户籍业务办理告知承诺制范畴

群众提供的一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不符,派出所查询不到变更记录的,群众填写《户籍业务办理告知承诺书》后,现户籍地派出所可为其出具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夫妻离婚后,获得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一方拟将孩子户口迁至本人户口上,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孩子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提供抚养权相关证明并填写《户籍业务办理告知承诺书》后,派出所可为孩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群众办理户籍(不含居民身份证)业务时,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签名确认的《户籍业务办理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派出所可为其办理相关户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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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晴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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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梦琦

审核:郭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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