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女子感冒到诊所输液,换药时来了名彪形大汉,二话不说拔下输液管就插进了一个水桶,女子吓得连忙录了一段视频,同时叫来了医护人员。
【事件经过】
5月29日,孙女士偶感不适,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了当地的一家诊所,经诊断为感冒,孙女士采取了输液的治疗方式。
很快,一瓶药水就输完了,当孙女士呼叫医护人员换药时,一名男子提了个仅剩一点水的空桶上前搭话。
但男子的手并没有闲着,拔下药瓶上的输液管,就插进了水桶,还边说:“你挂这个能消除水肿,明天起来胖胖的,我给你挂上去”。
孙女士表示,我当时都吓傻了,以为男子是医护人员,幸亏朋友在场即使阻止了男子的行为。
虽然吓得不轻,但孙女士还是将男子给自己换水桶的行为录了一段视频。
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给孙女士换了药。
【网友意见】
“我就想知道视频是怎么拍的?”
“是不是在拍段子,然后掐头去尾的发到网上博取流量”
“如果是真的,一定要报警,这么明目张胆的属于故意杀人,必须严惩!”
【法律分析】
男子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次事件中,男子拔下孙女士输液管并插入空水桶的情况属实,按孙女士所述,其并不认识男子,那就排除了朋友之间恶作剧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男子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至于网友所说的故意杀人,则可能性不大,孙女士处于换药的阶段,而男子用的是空桶实施的行为,其并不具备杀人的动机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医院的责任
事发后经专业人士表示,男子的行为可能导致细菌、气压等情况顺着输液管进入血管,孙女士有可能因此感染其他疾病或者造成溶血。
产生这种情况后,除了男子要承担责任外,医院也有可能负有责任。
这件事是在医院发生的,孙女士作为患者,医院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
但是,医院也不可能时时刻刻派人跟在患者后边去保护,出现他人伤害、寻衅的事情也是突发性的,不能说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换而言之,这件事如果是真的,医院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不过,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男子进行追偿。
当然,这一切的一切的前提是,这都是真的!
如果真如网友所讲,这可能是场闹剧,那就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