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随便入住宾馆?

南通某宾馆一年多时间里

先后违法接纳282人次未成年人入住

且导致一名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为此,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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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通某宾馆立即停止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据悉,该案系南通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违法让未成年人入住

宾馆被检察院告了

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7日,未成年人蔡女(14周岁)、顾女(15周岁)、朱女(16周岁)和成年人张某某共同入住南通某宾馆某房间时,该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如实登记蔡女的身份信息,未询问入住的未成年人蔡女、顾女及朱女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其入住旅馆监护人是否知晓等情况,未询问蔡女、顾女、朱女和张某某之间的身份关系,致蔡女在上述房间内被张某某、朱女、顾女等人非法拘禁。

2022年7月,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蔡女带至南通某宾馆房间内并非法限制蔡女人身自由,期间将被害人蔡女带至某KTV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直至2021年12月15日蔡女母亲报警。因张某某还有其他犯罪行为,该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10月,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通某宾馆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给予该宾馆责令停业整顿五日,并处罚款二万元的处罚。

经查,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该宾馆先后接纳未成年人入住282人次,但均未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也未询问未成年人与其他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

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宣判后

宾馆经营人当庭宣读道歉信

受理该案后,南通中院由审判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双方就南通某宾馆的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某宾馆应否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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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南通某宾馆辩称,其确实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已进行了纠正,同意赔礼道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告南通某宾馆出于营利目的,在未成年人入住时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先后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282人次,造成未成年人蔡女在宾馆房间被非法拘禁的严重后果。某宾馆的行为不仅已经侵害了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对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等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持续损害,具有损害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性

虽然南通某宾馆因其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但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宾馆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法院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南通某宾馆表示不上诉并当庭宣读道歉信,对其行为对广大未成年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伤害向社会各界致歉,表示将立即停止错误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对存在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整改,绝不再犯类似错误,并欢迎相关部门、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当天,驻通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南通市委、南通市教育局、旅馆业经营者代表等30余人旁听宣判。

判罚赔礼道歉旨在通过否定性社会评价

对社会其他成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也是父母和家庭的寄托,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责任。”南通中院民一庭庭长、该案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进行修订时新增了上述第五十七条规定。

据立法机关相关解读,新增该规定主要考虑是部分住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强,对登记、报告制度等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成为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高发场所。因此,立法机关通过明确规定住宿经营者的询问、报告和联系义务,减少未成年人在上述场所被侵害的可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无前述人员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钱锋介绍,本案中,被告南通某宾馆出于营利目的,先后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282人次,且造成未成年人蔡女在宾馆房间被非法拘禁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故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南通某宾馆停止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赔礼道歉属于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旨在通过承受否定性的社会评价实现对被侵权主体精神损害的弥补,同时对社会其他成员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规范他人行为。”钱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根据南通某宾馆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南园宾馆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张晓光 古林

图片:李 嘉

编辑:谢 洲

审核: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