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全链条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是玉环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一项重点。连日来,玉环市消防部门聚焦电气焊违规作业,深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开展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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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敲响警钟

01

2023年3月2日,邹某于坎门街道一公司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坎门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

02

2023年3月9日,朱某于楚门镇一工地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楚门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

03

2023年3月14日,刘某于坎门街道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坎门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

04

2023年3月20日,周某于玉城街道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玉城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

05

2023年3月20日,卢某于沙门镇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沙门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

06

2023年3月22日,冯某于玉城街道一工地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玉城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

07

2023年3月22日,陈某军于楚门一公司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楚门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08

2023年3月29日,陈某勇于楚门一公司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楚门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09

2023年3月31日,卢某于玉城街道一厂内使用气割机进行明火作业不小心引燃被切割设备内的可燃物导致发生火灾。经查,卢某属于过失引起火灾。后玉城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10

2023年3月31日,某于沙门镇于一小区内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后沙门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

11

2023年4月19日,沙门镇滨港村的潘某在明知自己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电焊)被沙门派出所当场查获,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日。

12

2023年4月27日,在玉环市楚门中山工业区一工地,庞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电焊明火作业被楚门派出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法律法规对电气焊特种作业的规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是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牢记电焊气割“十不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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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环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