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养牛为生的68岁老人,用自制枪射杀7位村民后潜逃

案例摘要黑龙江某村,很多人都是养殖户,这边的民众靠着该行业维持生活,甚至很多人因此发家致富,村民们对养殖也是比较热衷。

魏某在早年间跟随家人狩猎,对于各种动物都了解一点,曾经下药抓动物的本领现在因为野生动物保护而不能再用了。

魏某原本还有祖传的猎枪,但是后来村里的干部上门做工作,说现在都不让拿枪打猎了,把枪给收走了。

政府专门给魏某提供了一定的支持,让他也参与养殖,魏某就开始养牛,慢慢的积累经验,过上了安稳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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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魏某之前村里有几家也养牛,到魏某决定加入的时候,那几家养牛户有些小心眼,觉得魏某是来抢饭的。

凭借着之前的默契,几家人决定联合起来形成对魏某的集体压制,捍卫自身的利益,防止被魏某瓜分。

于是魏某在养殖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其他人有意无意的阻碍,魏某想买的饲料总是被其他人突然抢完。

而且魏某在牛犊子出栏谈生意的时候,其他人也会故意捣乱,魏某对此表面上没有说什么,反应也比较小,只是在喝酒的时候放过几句狠话。

2021年2月16日,魏某喝得醉醺醺的在路上遇到了吴某,虽然都是村里的养牛户,但是矛盾很深,魏某把吴某骗到家里枪杀了。

魏某凭记忆自制了一把土猎枪,杀人足够了,随后魏某到郝某、徐某的家中杀死两人,这是离他比较近的几个人,魏某还打电话约了其他人去代某家。

魏某埋伏在周围先后打死了左某、高某、代某和方某,然后就消失了,村里人发现尸体的时候,赶紧报警,警方调查发现14头牛被人毒死在田地里。

根据杀人的手法和牛的情况来看,魏某的嫌疑最大,发出通缉后,收到群众信息,发现了魏某的尸体,还有烧毁的枪支残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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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枪支是国家管制极严的物品,在正常生活中基本不会被允许持有,相关的内容需要有专门的资格证明来保证所有持枪者的身份。

自制枪支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国家对于枪支弹药的制作单位也有合法程序的准许,个体根据自身的能力制作枪支,形成具有杀伤力的武器是违法的。

认定为枪支的物品,要达到能够杀伤的攻击性,一般的玩具或者高仿类枪支,大多是较为简单的材料,不会对人身安全产生威胁。

能够产生杀伤力的自然符合违禁品,自制枪的存在就是违法的,使用该类物品造成伤亡的,应该被加重处罚。

以非法持枪和造成的伤亡结果构成数罪并罚,魏某在作案后已经明白自己的下场所以选择了自我了断,毁枪自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牛是养殖户的命根子,本质上大多数养殖户终年忙碌都是为了所养殖的动物能够健康的成长和发育,这也是最重要的经济来源。

在魏某的视野中,失去了牛,就等于失去了生活的希望,他已经68岁高龄了,村里的人组团排挤他,就是不给活路。

携带枪支故意杀害多人,很明显魏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村民们的反馈可以得知大部分人对魏某的印象较好。

先后枪杀七人的结果肯定不是偶然,是有预谋的计划,魏某先后跟他们打电话,逐渐的推进杀人计划,一个个击杀了目标。

魏某的动机很大可能是积怨已久,趁着酒劲,采取了鱼死网破的方式解决问题,留下一段让村民震惊的大案。

魏某年轻的时候参与过狩猎,也就具备了较强的个人技术,对于枪支弹药比较了解,对下药等陷阱制作也较为熟练,最后却用在了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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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枪、下毒,是真正的杀人技,能够狩猎野生动物,自然也能够用来害人,魏某在人生的最后时刻展现了自身所有的技能。

由此可见魏某对这七个村民的深恶痛绝,肯定是经过长远的谋划,发挥出了全部的实力,务求将七人全部杀死,具有报复的性质。

日常生活中与人为善是大家比较追求的处事方式,不要肆意的逼迫其他人,更不要仗着人多就试图欺凌弱小。

法治社会要加强对民间秩序的管理和维护,一些身怀绝技的个体应该予以一定的登记和限制,确保大家整体环境的相对安全。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