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健身可以增强体魄,但参加体育运动强身健体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受伤风险。生活中,体育运动过程中伤到他人,该如何赔呢?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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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同伴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之后李婆婆将张某及学校告上法院,二审法院判定 张某与学校免责,李婆婆全责。

法院认为

张某在合理场地中作出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不可预见行人横穿场地, 张某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不存在主观过错。

学校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边界线,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 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不存在过错。

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到对抗性的激烈比赛, 应预见横穿球场存在潜在风险,但仍选择这么做,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这条规定明确了文体活动中伤害责任边界,确保无故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不会被“多少赔点”误伤。提醒大家在参与文体活动时, 应加强对活动风险认识评估,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的运动项目 , 既不为他人“背锅”也保证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