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36个“世界无烟日”

而这起案件

就得从抽烟后

不慎引发一场火灾说起......

“我不知道为什么把我抓起来。”“没有的事情,叫我承认什么。”“这上面什么人看不清楚,不是我。”……

即便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监控视频、人证物证等多组证据,站在法庭上的周伟民(化名)还是一再回避,矢口否认,表现得颇为激动。

而他今日之所以站在这里,是因为他凌晨4点的一次抽烟,不慎引燃床上可燃物并扩大成灾,造成邻居一死一伤,10余户居民家中不同程度受损。

然而,对于这般惨痛的后果,周伟民从最初的供认不讳到后来的翻供、再到如今一再否认,态度冷漠。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法院最终以失火罪,判处周伟民有期徒刑3年。

一场意外在小区里酿成大祸

时间回到2021年5月5日那天凌晨,彼时,城市还在睡梦之中。

据邻居所见,周伟民当夜回到小区,后在3时许攀爬脚手架回到其居住的三楼。

这也在周伟民最初所做的公安笔录中得到印证,“凌晨3点出去的时候买香烟没有带钥匙,所以就翻脚手架进入到自己居住的房屋。”

回到家后,周伟民便开始抽起了烟,吞云吐雾之间,周伟民随手将未燃尽的烟头丢弃在床边的一个小香烟盒内,不慎引燃床上可燃物继而扩大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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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还不到4点半,睡梦中的小区居民们并没有意识到一场意外突然降临。此次事故最终造成同小区的一名居民死亡、另一人意外致伤(经鉴定未达损伤程度)、同楼栋13号居民楼、毗邻的12号、14号居民楼内的十余户居民、公共走道不同程度火烧、烟熏、水渍损坏。周伟民本人左上肢及面部等部位烧伤。

案发后,周伟民在公安阶段第一份笔录中,对当天的经过以及事实,以及因为失火这样的情况供认不讳。但从第二份笔录起就开始翻供,声称在家中发现的是隔壁起火。

火灾发生后,物业公司对房屋进行了抢修,为此支出维修费用80余万元。保险公司也已经对事发小区住户进行了部分补偿。

对于指控事实罪名一概不认

“5月5号4点15分左右,你在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内抽烟以后,是否明知抽烟的烟头后来失火的事实?”“我不知道。”

“你抽好烟以后,有没有离开你所居住的房屋?”“我一直在家里面睡觉的。”

“公诉人在两次提审你的过程中,我们俩是面对面的,当时我是注意到你的手上有烧伤,你能向法庭陈述一下你的烧伤是怎么造成的吗。”

“我手没有什么伤。这是我自己的手,没有受伤就是没有受伤,不能说把手烧坏了啊。”……

在法庭调查阶段,面对公诉人的讯问,周伟民将“不字诀”坚持到底,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不认可,认为失火并非由其引起,不构成犯罪。

据此,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多组证据,逐一证明因为周伟民在家中抽烟,烟灰放在烟盒内烟盒放置在床头处,继而引起失火等相关事实。

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周伟民的刑事责任。“本案关注的重点是起火的原因,周伟民在案发后及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上述火灾,由其行为引起,但是根据刚才的质证,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均明确的认定,其家中床板靠南端床上席梦思南端有过火的痕迹,床上被褥有过火痕迹,床侧有散落的火柴香烟、酒壶、打火机等,起火原因系其吸烟不慎,引燃床上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周伟民的辩护人表示对本案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考虑其案发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希望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承办法官表示,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本案失火是否由周伟民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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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中,周伟民除承认自己在室内抽烟以外,对于不利于己的事实、证据均予以否认,甚至对火灾的发生、自己手部烧伤等事实亦予以否认或作前后矛盾的陈述。

但本案中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监控截屏、照片、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周伟民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证实周伟民室内吸烟引起火灾发生,并导致一人死亡以及邻居房屋受损的事实。故被告人周伟民否认由其引发火灾,进而认为自己无罪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伟民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上海法治报 记者 季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