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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江门市司法局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全面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对一系列关乎民生福祉、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合法性审核意见,通过法治审核和政策赋能,为江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下列文件经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已于近期发布实施:

01

《江门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扶持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扶持对象。在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中一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大学科技园。

二、扶持措施。根据2023、2024年年度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结果为A级的,补助25万元/家、总数量不超过5家;运营评价结果为B级的,补助15万元/家、总数量不超过10家。

三、资金申报程序。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对照通知要求向所属辖区的县(市、区)提交申请材料,经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市科技局核实后,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

四、加强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申报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扶持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江门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02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我市原有已开展但不在省标准规定的5个门诊特定病种的执行标准。包括:1.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2.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除外];3.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除外);4.儿童孤独症;5.肝硬化(非失代偿期)。

其中:“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的待遇享受有效期,在原江人社发〔2018〕203号文规定基础上调整为:0-17岁小儿脑性瘫痪患儿,认定后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超出年龄后自然失效。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患儿,因可治愈,仍需要每年办理续期年审手续,准入标准延续江人社发〔2018〕203号文的规定执行。

“其他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除外)”的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参照粤医保函〔2020〕483号文对心脏、肺脏等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有效期规定执行,待遇享受有效期统一为2年,即统一所有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有效期。

其他三项病种的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按照我市原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即延续原《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江人社发〔2018〕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我市原有病种“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按照省标准的“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性贫血)”执行。

《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