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炳恒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黄炳恒提出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黄炳恒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