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23)辽0114民初6683号

被告阚*艳与第三人李*军于200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23日,第三人李*军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军向任*阳借款444,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24%。2017年1月23日,李*军通过案外人阚*(暨李*军投资的沈阳集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银行账户向原告任*阳偿还了20万元。2019年5月8日,任*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辽0114民初100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一、李*军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44,000元及利息(以244,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李*军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时间届满后,李*军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李*军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债权未能实现。

原告任*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002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认定的444,000元债务为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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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2019)辽0114民初1002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认定的第三人李*军所欠原告任*阳借款444,000元债务属于被告阚*艳与第三人李*军的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理由】

一、原告之诉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以阚*艳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法院(2019)辽0114民初10028号案件中,任*阳仅以李*军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未向阚*艳主张权利,因此,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二、原告之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民法诉讼时效理论,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从适用范畴来看,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本案中,原告主张确认被告阚*艳为第三人李*军借款债务的共同债务人,系形成权之诉,故诉讼时效制度在本案中没有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是否为案涉借款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第三人李*军自认案涉借款用于工程项目,但在2017年1月23日,李*军使用被告与其共同投资经营的沈阳集兴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款项偿还原告债务,被告作为公司监事,对此情形明确知晓。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能够形成案涉借款系用于被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行为之内心确信。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两个: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等。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须注意的是,若申请人以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通常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无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为理由,对前述申请不予支持。但对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属于实体性审查问题,申请人仍可通过另行起诉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