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善恶有报,行善勿行恶。在人生之旅中,我们将会面临种种威胁诱惑,艰难曲折,但仍然保持初心,不移本性。尤其是在犯错之后,须知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及时反省订正自己的错处。

在2021年某市就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惨剧,小李在驾车途中因过于疲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撞伤他人之后由于过于害怕而逃之夭夭,随后才发现死者竟是自己的父亲,顿时悔恨不已,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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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法院对于撞死父亲后肇事逃逸的小李,该如何定罪呢?

2021年6月9日,村里的李大爷家处处洋溢着欢笑声,原来今日正是李大爷的生日,作为寿星,妻子周大妈预备给老伴做一桌子好菜,同时她还提前通知了在外靠跑货运赚钱的儿子小李,希望他能够抽出时间回家看看。

在收到母亲的消息后,小李先是在网上购物平台挑选许久,找到一合心意的礼物寄回去祝贺父亲生日,随后又将自己后续的工作写在一张纸上细细安排,希望能够在当日空出时间回家探望父母。

然而,因为李大爷的生日正好是工作日,小李想要回去只能提前将事情全部做完。为了满足父母见自己的愿望,小李当即决定减少休息时间,连夜做工完成货运工作。

就在案发当天,经过紧赶快赶,小李如期完成工作。他坐上自己今年新买的白色小轿车,一蹬油门,车子很快提速驶上马路,朝着自家的方向前去。此时坐在驾驶位上的小李却犯起了困,他的眼皮耷拉着,一阵阵困意接连袭来,小李不断用手揉眼睛换取头脑的一时清明,却总归无济于事。

实际上自这周以来,小李每日休息的时间严重不足,此时出现困意是人身体机能做出的正常反应。按道理来说他应该找到一个可以停靠车辆的地点先休息一段时间,然而小李眼见天色渐沉,而自家距离单位还有一段距离,心下一狠,加快了速度,只想今夜回到家做个美梦。

就在临近村口时,天色完全暗沉下来,小李意识也恍恍惚惚,几次出现了错觉。就在他行驶至一拐弯处,由于没注意前方路况,小李与一摩托车发生了剧烈的碰撞。在汽车极快的速度下,摩托车主被惯力冲击,直直飞起倒在不远处一水沟里,久久未起身,似乎受到极为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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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车上的小李瞬间清醒了过来,他混沌的脑子终于意识到刚刚自己撞上了人,此时小李手脚冰凉,上下两排牙齿不断发抖打颤,他想要下车查看对方情况,但内心却涌现一阵阵恐惧和后怕,叫嚣着让他尽快逃离案发地点。

最终,恐惧战胜了道德心,小李僵硬的四肢几乎无法被自身意识所支配,他踉踉跄跄从车里出来,逃命一般离开了现场。而不敢回头看的小李也就错过了伤者微弱的求救,更不会想到,对方竟是自己的父亲李大爷。

因为儿子回来得比较晚,李大爷先前往好友家与其小饮了几杯,又吃了不少饭菜。几人说说笑笑,直到见时间快到了,李大爷这才起身辞别众人,来到集市拿自己事先订好的生日蛋糕,准备和儿子一同庆祝。

他万万想不到,自己在骑着摩托车至一拐弯地点时,会被飞驰而来的汽车狠狠撞倒。李大爷的身体重重摔在了地上,神经传来难以言喻的疼痛,剧烈的痛楚几乎令他昏厥,但看向地上散落的蛋糕,李大爷用尽最后的力气颤巍巍深手,语气微弱发出求救,却不想肇事者竟慌忙离去,徒留他一人躺在水沟处。

愈至深夜,寒气愈重,李大爷伸出的手慢慢失去温度,他的双眼充满不甘和遗憾,就这样离开了人世。而不敢回家四处躲藏的小李也在不久之后收到了警方要求其前往公安局调查的信息,深思一夜后,小李还是决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

然而,就在他回到家准备将一切告知父母时,却从母亲周大妈口中得知父亲被撞身亡的事情。听着周大妈对肇事车辆和当时场景的哭诉,小李脸色逐渐惨白,他身体摇摇欲坠,瘫倒在地上,随后对着父亲的遗像哭了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小李是对社会有自我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过劳疲惫可能发生事故,仍然坚持驾驶车辆并加速前进,导致一时不慎撞到李大爷。

在事故发生后,其作为肇事者,对其损害的先行行为应承担起后续的救助义务,及时下车查看受害人的伤势并立即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然而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小李却因为过于害怕而逃离现场,错过了可以救治李大爷的机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因逃逸造成他人死亡,应当处于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是在公安未掌握其行踪的情况下,小李在接到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罪行,因其主观心理为过失,又得到了李大爷的妻子和女儿的谅解书,法院最终判决小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随着交通越发便利,因其导致的事故也不断增多。对此,我们应当在驾驶车辆时谨慎小心,须知人的生命健康生而平等,亲人之间的谋害、致死行为不能够因血缘成为免除处罚的条件。安全出行,平安归来,便是对父母最大的慰藉。

(《案例分析:男子驾车撞死父亲后逃逸,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