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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疆新闻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5月29日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法治同行 护佑成长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新闻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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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会上

新疆高院向社会公布

六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王某等寻衅滋事案。

范某遂纠集被告人王某(17岁)、杨某(16岁)等8人将曹某带至某小区楼顶,先后对曹某实施了质问、辱骂、轻微暴力、侮辱等行为,期间范某的激烈不当言辞致使曹某情绪激动,最终酿成其跳楼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强凌弱,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跳楼自杀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破坏了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遂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王某、杨某一年六个月、一年有期徒刑。同时,王某、范某等8人在另案中分别被判令承担3%-20%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未成年被告人张小某故意伤害案。

2019年,被告人张小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小某的头面部,造成被害人陈小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主动向班主任老师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被告人张小某平时表现良好,主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家庭和社会也承担着教育和帮扶的义务,经综合考虑,遂判决张小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三:原告阿某与被告某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

艾某与阿某相约去某大型购物商场找艾某父亲,两人乘坐自动扶梯上楼时,阿某攀爬扶梯不慎从扶梯摔下,头部及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阿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行中的电梯本身属于高危场所,监护人有义务对未成年儿童尽到应有的注意保护以及监护责任,本案中,阿某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商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阿某的危险行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阿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阿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某商场承担30%(赔偿5万余元)的责任。

案例四: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小学、韩某某、吴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班长吴某某为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上前用手向相反方向拽了原告陈某某的左臂,以阻挡其跑步行为,原告陈某某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紧随其后的韩某某未能及时躲避被绊倒,倒地过程中膝盖跪到原告陈某某的腿部,致使陈某某右腿骨折,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否具有危险性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综合全案,遂判决对原告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由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被告韩某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吴某某承担15%的责任。

案例五: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被告张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1月6日生育婚生女张某某(现就读高中)。后被告张某与原告之母杨某于2016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被告张某于2022年5月再婚,育有一婚生子,现年10岁。现原告张某某请求判令被告张某自2022年11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经综合考虑原告张某某生活、教育的必要花费及被告张某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由被告张某每月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1300元,即在现行的抚养费基础上每月增加300元,直至张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例六:原告马小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某电力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小某多次进入该大厦内的楼梯间玩耍,于当日20时许在二楼楼梯间电表箱处触电受伤,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中、环、小指手指三度烧伤,做截肢手术。

经查明,马小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马小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30%的责任,某电力公司承担10%的责任。某房产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辅助器具配置及维修费678,300元数额庞大,且该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缺乏赔偿依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