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坚持举报无资质医生掰断腿,起诉医疗服务合同确认无效,法院判决出来了

29日,年青的王先生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与被告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合计519647.77元。

这份《民事判决书》判决患方全面胜诉的说理摘录: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作出承诺时成立。不仅于此,医院对于危重病人,医疗服务应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本案中,王先生前往被告医院挂号、缴费的行为构成要约,被告医院接受挂号的行为构成承诺,并收取诊疗费用后为王先生进行了相关治疗,应当认定为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医院应当依约为王先生提供医疗服务,王先生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王先生以自己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腿部疾病,被告医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义务。

被告医院诊疗过程中,安排未取得《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对患者王先生进行医疗康复治疗行为,致使王先生病情由最初入院诊断为"1.左膝关节结核术后 2.左膝关节僵硬 3.左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达到出院诊断为"1.左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左膝关节僵硬 3.左髌骨外脱位石膏外固定术后 4.左膝关节结核术后 5.左股骨远端骨折 6.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 7.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治疗后果,院方的诊疗行为非但未治愈患者王先生的疾病,反而明显加重王先生病情,并导致八级伤残损害后果,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此对被告医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从而确认了医方诊疗行为的违法性。

事发后,被告医院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有效地为患者王先生治疗,却冒用王先生签名伪造病历资料,并有人民法院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病历签名进行鉴定予以确认部分病历页签名不是王先生本人书写的鉴定结论为证。

病历资料作为患者病史的记载,在患者以后接受诊疗时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尤其是对重病患者手术前必须查看既往病史以确保手术的风险降到最低,篡改、伪造病历行为给患者埋下巨大隐患和严重威胁,甚至给患者带来生命危险。

被告医院上述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还存在伪造病历资料的情形。被告医院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但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存在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应当认定被告医院构成合同根本违约,本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

某司法鉴定所虽然鉴定王先生伤情存在陈旧伤参与度,但鉴定机构并未考量到医院的上述违约违法行为的因素,结合王先生入院病情和治疗后八级伤残损害后果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被告医院的违约违法行为是造成合同无效和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严格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的赔偿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被告医院未能举证证实王先生在医疗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同时被告医院亦未能举证证实王先生存在扩大经济损失和产生费用不合理的相关证据,被告医院应当为自己违法违约行为买单,给患者王先生造成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和精神抚慰。(办案和摘编律师:宋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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