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银行卡、手机卡,不可出借!

警惕!银行卡、手机卡,不可出借!

警惕!银行卡、手机卡,不可出借!

学习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宣传:

一、

2023年5月17日,镇平县公安局高丘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男,25岁,石佛寺人)于3月份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借给李某(男,14岁,石佛寺人)使用。5月份,李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利用赵某的手机卡,帮助电信诈骗人员进行网络诈骗,并从中获利150元。

李某、赵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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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23年5月16日,镇平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郭某(男,16岁,王岗乡人)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在用的(母亲名下)电话卡出借给朋友王某(男,16岁,王岗乡人)。随后,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电话卡进行电信诈骗的前提下,用郭某和自己在用的电话卡(母亲名下)帮助电信诈骗人员进行网络诈骗,并从中获利200元。

违法行为人郭某、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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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铁 编辑:黄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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