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一般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

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是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是会先发放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发放或是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不过,实践中,大家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则存在很大的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方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当要由村委会制定分配补偿安置方案,然后按照此方案再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如果村民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那么则是可以享受到该土地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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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却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许多村委会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常会把已经嫁出去的妇女,或是入户女方家的“上门女婿”排除在外,认为他们已经嫁出去了,其不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所以也就不再享受土地各方面的权益。

近日,山东的一位当事人就咨询律师说,自己五六年前嫁到了离自己家不远处的一个村里,虽然已经不在该村生活,但其的户口并没有迁出,还一直在出生地,并且其在男方家里也没有分得土地,也没有享受过男方家土地收益。现在自己家里拆迁了,听说其可以获得部分补偿安置,可是村委会却说自己已经嫁出去了,已经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所以拿不到土地补偿费。对于村委会的这种说法,这位当事人认为村委会的做法明显属于区别对待,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嫁出去的女儿真的如泼出去的水一样吗?真的享受不到任何土地方面的利益吗?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是非常多见的,由于受封建社会的影响,现在我们爷爷奶奶辈仍然有的还存在这种封建社会的想法,但整体而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封建社会中存在的男尊女卑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了,现在是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而且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等公民的权益,还专门在《民法典》以及《土地承包法》《妇女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另外,根据今年施行的新的《妇女保障法》中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妇女保障法》 中还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妇女是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其也享有申请宅基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方面的权益以及土地征收各个方面的补偿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妇女在男方家里没有取得承包地,且也没有享受过任何的补偿安置,那么该妇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村委会就不能收回,而且该承包地被征收以后,其也是有权获得补偿安置的。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以该妇女已经嫁出去了为由或是男方是落户于女方家,不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对其补偿安置,或是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那原则上来说就侵害了“外嫁女”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当事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