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好好多人对于自主择业干部有很多的误解,现在我就给大家详细的讲一下:

一、自主择业产生的背景。以自主择业方式作为转业干部的一种选择出台于2001年的3号文件颁发后,当时是在地方编制体制安排超过饱和、精简编制压力大的背景下,为大力减轻地方编制体制压力的一个举措,当时的3号文件明确定义为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当时的退役金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果当时没有一个绝对性的保障,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些正科,副处,正处及以上的转业干部,不可能放弃体制岗位选择回家。

二、退役金的要求和规定。把3号文件38,39条,40条结合起来看,根据每年新自主人员按照38条原则确定起点,新老循环保证老自主也按照现役相应项目乘以个人比例。根据这个规则计算出来的结果如下:自主择业干部的退役金就是现役人员的工资乘以个人比例,加上军队统一的津补贴。后来由于工资结构调整,建立了生活补贴制度,明确了自主择业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其标准大致为现役津补贴的70%左右,国转联(2012)2号文件的要求规定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照100%发放。自主择业干部要是到财政开支单位工作,退役金就停发,这就要求他们不能再到政府机关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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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主和现在的逐月不同。自主就是特定历史时期转业干部安置的一种形式,和现在的逐月不尽相同,现在的干部退出现役的方式为复员、逐月、安置、退休,可见逐月是单独一种方式,适用于干部和军士,和原来自主属于转业安置的一种形式不同。两者都领退役金,但是退役金的构成、调整等方面均不同。

四、自主择业干部的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自主择业干部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人群,也是在为国奉献了20多年后,为了减轻国家安置压力,再次做出牺牲,自愿放弃了计划安置,所以他们并不是在家歇着白拿国家待遇的“懒人”,当时的文件写的明明白白,到地方后地方政府组织的培训也是明明白白的宣讲了各类待遇和要求,是不能随意更改的。退役金就是国家对于自主人放弃安置岗位的补偿,这个待遇比起安置在政府岗位上国家的付出少多了,想一想如果这20年30万人不选择自主择业,那地方政府要拿出相应的编制岗位,所付出的人力和财力都比退役金要多得多。这些人之所以选择自主,既是出于对政策的信任,也是在准确理解了政策之后的选择。新的退役军人保障法也明确了自主择业干部仍适用原有的相关政策,所以说对于这一部分人员,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他们是不能到相关部门参加工作的,只能到企事业单位,不是他们不干,是政策和法规要求的,也不要说他们不上班拿钱,其实那点钱也真不多,要真多的话20年也不会只有30万人选择。要对他们多一份理解,理解他们曾经的过去,双份的牺牲,更要多一份尊重,毕竟如果不是这一批人选择了自主,那是有很多人没有现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机会和相应的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