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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谢宇弑母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

二审时,吴谢宇提起精神病鉴定,但法院未启动精神病鉴定。未进行精神病鉴定,可以判处死刑吗?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精神病鉴定。因此,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如果有住院病历,证明行为人有精神病的;或者有精神病家族史的;或者有证人证明其明显异于常人的,再结合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有悖常理,一般应当启动精神病鉴定。

本案中,吴谢宇有悲观厌世情绪,曾尝试自杀,且弑母动机和作案方式异常,还提供两位亲属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以此申请精神病鉴定。

但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不启动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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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没有证据证明吴谢宇患有精神病,吴谢宇从来没有进行过精神病的治疗。而且,一审时,吴谢宇拒绝进行精神病鉴定。

吴谢宇预谋已久、计划周密、冷静理智。作案前一两个月,吴谢宇网购作案工具,趁母亲换鞋之际,持哑铃连续猛击母亲头面部,致母亲死亡。然后用床单等包裹尸体,并用活性炭包等除味。作案后20多天,每天回家清理现场,并安装摄像头和报警器。伪造母亲的辞职信,制造母亲存活的假象,将案发时间推迟7个月。吴谢宇骗取亲友钱款,网购他人身份证件并毁坏随身手机卡,逃亡1380天。

此外,检方也提供证据证明,吴谢宇两位亲属的精神病是外力刺激所致,而非家族遗传,吴谢宇不具有精神病家族病史。

吴谢宇的一系列犯罪行为表明,作案时,吴谢宇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法院有权决定不启动精神病鉴定,也可以维持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