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市罗平县一镇长被查酒驾后升职?

近日,罗平县纪委监委在微信公众号“清风罗平”发布了一份公职人员涉嫌酒驾问题的公开通报,本来是为了警示教育,然而通报立即引起网友关注并被大量转载,引发舆情!
原来这份官方通报中披露涉及罗平县阿岗镇党委书记贺永权,而贺永权在2022年8月15日8时59分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本来这起通报足以让人警醒且应该让网友觉得,乡镇“一把手”被县纪委通报,真的可见力度之大!

然而很快就有细心的网友找到了可疑点,那就是时任罗平县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贺永权在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在同年11月30日又参与了任职公示,随后升任镇党委书记。

不少网友纷纷质疑涉嫌酒驾官员“无损升职”破坏了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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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此找出了官方通报和任职前公示公告!贺永权在被查获酒驾三个多月后的2022年11月30日,获得罗平县委组织部任职公示。

引发舆情后,罗平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表示已经介入处理该问题,并向纪委和主要领导进行了报告,目前正在处理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治安管理处罚法醉酒驾驶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一般情况下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党选拔干部的原则】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老宋点评 在我看来,这件事急需回应三点:一是贺永权在被查到酒驾后相关部门是否进行处理?二是被处理后县纪委是否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三是组织部门在其提拔时是否征求过纪检部门意见或是否对贺永权提拔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