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男子在银行贷款5万元,还没到期,银行工作人员就上门核实贷款情况。万万没想到,男子母亲得知儿子贷款,竟然自杀身亡。男子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你们有什么权利泄露我的贷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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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的时候,男子张某在银行贷了5万元,借期3年,按季付息。贷上款以后,张某也按期偿还了利息,想着到期以后偿还完本金就行了,根本没想着和银行的人会再有过多接触——毕竟贷款让人知道了,还以为他经济多紧张呢!

可是没想到,事情也巧,到了第二年,银行开始对张某贷款的这家支行开展稽核工作,要向所有的贷款人核实贷款情况。而且还规定,电话联系不上的贷款人,必须要上门核实,查查里面有没有什么违规放贷的情况。

张某就没接稽核人员的电话。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小李、小王就在这家支行的客户经理小夏带领下,找到了张某家。

当天张某家没人,张某的母亲王老太在邻居家打牌。她听说有人来他们家了,赶忙出来和小李他们三个人见面,问问有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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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也不是随随便便就相信的人,她听完以后,赶忙联系了丈夫,确认张某确实贷了款,才把张某的电话号码给了小李他们。

小李拿到电话号码以后,当场拨通,开始向张某核实贷款情况。而王老太看小李拨通了电话,就回到邻居家继续打牌了。当时一切看起来都很正常。

而小李他们打完电话,就继续赶到下一家继续核实贷款了。

整个过程里,双方没争没吵,更别说打架了。但是没想到的是,王老太打完牌以后,就在家自缢身亡,当时距离小李他们离开才2个多小时。

张某等人回家以后,一看王老太竟然自杀了,自然无法接受。打听以后,想起今天就银行的人上门问过这个事,其他没啥异常的,就把银行、小李、小王、小夏告上了法院。

张某等家属说:被告滥用职权,找非贷款人核实贷款信息,将张某的贷款信息非法泄露给王老太,导致王老太精神压力过大,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其行为与王老太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老太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4万余元,他们只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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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文中均为化名,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一、贷款没到期前,银行是否可以核实贷款情况?

与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同,向银行借款以后,贷款人与银行之间成立的是金融借款合同。这类借款合同的严肃程度与民间借贷合同完全不同,要求也不一样。

比如说,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便签订了借款合同,只要出借人不支付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不生效,出借人不按期支付借款也不构成违约。而金融借款合同则不同,只要签订了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银行不按合同支付借款,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应地,在金融借款合同里,银行的权利也会更多一些。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给予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还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一旦借款人被发觉贷款被挪用,银行可以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所以,即便贷款没到期,银行也有权核实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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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里,王老太的家属起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小李等人当时在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即便要承担责任,也是银行来承担责任。

要确定银行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小李等三人当时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其行为与王老太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因此,银行不需要对王老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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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

这个案件里,张某的贷款才5万元,还没有到期,王老太竟然因此自杀,实在令一般人难以想象。

而她自杀时才60来岁,上面尚有80多岁的老母,下面还有儿子、孙子,给家人造成的伤痛自然是巨大的,家里人一时难以接受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现在的早已不是“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时代,还是要分清是非,不能因为王老太自杀,银行有钱,就让银行无端承担责任,这也是一种进步!

原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张某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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