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市罗平县纪委监委的一则通报与县委组织部的干部任前公示出现了极大矛盾的地方。

2023年5月26日,罗平县纪委监委通报曝光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七)一文显示,罗平县阿岗镇党委书记贺永权,2022年8月15日8时59分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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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中共罗平县委组织部干部任前公示公告(罗组干任公示【2022】第5号)一文显示: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贺永权拟任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

也就说,贺永权在涉嫌酒驾被查后三个月左右就被提拔重用,这是典型的“带病提拔”,这样的考察提拔明显违背了中央选人用人的标准规定,这是把中央规定当儿戏啊。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

干部"带病提拔",是指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未能发现或查实,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贺永权被“带病提拔”,除了本人未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个人事项外,组织部门也存在失察失误的责任。

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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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组织部门在考察贺永权时并没有严把每一个关口,严察每一个方面,可能存在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的情况。

同时,国家还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所以,贺永权这个问题,牵涉到组织部、纪委监委、阿岗镇党委等多个部门,当时负责考察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贺永权欺上瞒下的问题更加严重,必须严办。

去年,其实纪委监委牵头在各部门各地方开展了多次酒驾醉驾警示教育活动,而且,云南每年都会下发很多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如此氛围之下,贺永权还是成为了漏网之鱼,相关责任人难逃干系。

其实,组织部门在选拔用人中出现“带病提拔”的现象屡见不鲜,这里面除了选拔考察过程没有严把关口、认真履职之外,还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公安、组织、纪委等部门的系统是相对独立的,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存在很大的弊端。

尤其是酒驾醉驾这一块,都是交警大队的系统录入的信息,与公安局的违法记录系统还不是一个系统,而在有关考察过程中,并没有要求提供干部的交通违法记录,交警大队在查获酒驾醉驾时,也不会刻意记录嫌疑人的入职信息,这给一些公职人员有了可乘之机,也给组织考察带来很大难度。

可笑的是,现在已是全面三孩时代,很多部门在选人用人时仍旧要求提供“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相比这些没用的证明,交管部门、信访部门、征信部门的证明可能更管用一些,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需要深思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