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拿了一件两年前买的物品要求店员退货,店员说时间太长不符合退货条件,可女子却依然不依不饶,纠缠不清,不但对店员扇耳光挠脸,甚至还骑在店员身上拳打脚踢,店员是位壮小伙,但他却全程没有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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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整理客厅的时候,发现角落里有一件物品已经放置很长时间了,从来都没有用过,估计今后也不会再用了,于是,女子便萌生了想要退货的念头。

女子说干就干,她立马找出了小票,拿起物品就直奔店里。

当时当班的是一位年轻的壮小伙,他很有礼貌地询问女子有什么事需要帮忙,女子说这件物品买回去后还没动过,放在家里占地方,想退掉。

店员接过小票一看,发现这件物品是两年前买的,就告诉女子因为时间太长了,没有办法办理退货。

女子一听不乐意了,为什么不能退货?虽然时间长了点,但自己并没有使用过,东西还是新的,退掉你们还可以继续卖,可放在自己家里只是占地方,根本就没啥用。

店员觉得这女子有点奇葩,见过退货的,但没见过买回去两年了还过来退货的。

本着顾客至上的原则,店员还是很耐心地解释道,虽然这东西你没使用过,但买回去已经有两年的时间了,早已过了退换货的期限, 再说了,自己也只是名店员,没有这个权限。

女子见店员不肯退,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她指着店员大吼道,网上还可以无理由退货呢,你们为什么就不能退了?

当时正值客流高峰,店员本来就很忙,他不想再跟女子纠缠,就不再理睬女子。

女子见自己被店员冷落在一旁,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她干脆上前和店员拉扯起来,非要对方给她退货。

店员不想和女子起冲突,他只是轻轻地甩开女子,然后又自顾自忙去了。

这时的女子哪肯轻易离开,她站在那里骂骂咧咧的没个停,引来很多人驻足观望。

店员见女子这样蛮不讲理,他实在是忍不住了,就让女子赶快离开,不要影响自己做生意。

不料店员的这句话彻底激怒了女子,只见她上前就给了店员一记响亮的耳光,可能女子觉得还不过瘾,她居然还趁机在店员脸上乱抓。

店员一下子懵了,他知道,如果自己现在还手,那无疑是火上浇油,他选择了忍让不还手,只是一个劲地躲闪。

女子见店员并没有还手,还以为对方是怕自己,于是,她便更加肆无忌惮地推搡起店员来,店员没留意直接就摔了下去。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女子居然还得寸进尺,上前一步直接就骑在了店员身上,对店员又是一顿拳脚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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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也不知道这女子是怎么想的,两年前买回来的东西居然还拿去退,退不成还对店员拳打脚踢,幸亏碰到了一个高素质的店员,要不这女子估计也不会有什么好下场。

女子殴打店员的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店员报警,女子将被拘留并处罚款,女子还将承担店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如果女子殴打店员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女子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话又说回来,买了两年的东西拿回家没使用过,到底可不可以退货呢?

买了两年的物品没使用过还能不能退货的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按照正常的习惯,即便物品拿回家没有使用过,但时间长了,物品以及包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老化或者损坏。

再加上有的物品时间一长就会过时,这都会影响到二次销售,所以,买回家两年的物品,就算没有使用过,店家一般也不会同意退货的。

但法律上有规定,买回去的东西在七日内,或者虽已超过七日,但有质量问题的,也是可以及时退换货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所以,女子买回家七天之内是可以退货的,如果物品质量有问题,超过七天也可以及时退换货。但物品买回家已经两年了,除非店家网开一面,一般是不会同意退货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