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吴女士花了133元买了一双38码的短靴,可吴女士收到的短靴却是36码,申请换货后,店家把盒子和鞋底的码数涂掉又寄了回来,吴女士申请退货退款并补偿损失。对方:没有补偿依据!

春节快到了,吴女士想买一双新鞋子,她看中了一双133元的短靴,这双鞋子款式比较新颖,价格又不贵,而且正好有38码的,所以吴女士也没多想就随手买了一双。

可是好多天过去了,也不见店家发货,吴女士前后四次询问店家还能不能发货?店家每次都说能发货,可就是不不见动静。

半个月后,吴女士被告知需要延期发货,原因是正好遇上了重大赛事、自然灾害等,吴女士觉得事有蹊跷,就找到客服投诉,结果,第二天店家就发货了。

可吴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她收到的短靴却是36码的,吴女士没办法,只好申请换货。

万万没想到店家重新寄出的短靴刚到西安,店家却突然间发起了拦截,短靴重新又回到了店家手里。

吴女士心里很不舒服,她再次投诉了店家,差不多又过了一周,短靴终于又重新寄出了。

可吴女士做梦都没有想到,她收到的短靴还是36码的,只不过店家把盒子上和左边那只鞋的鞋底的码数涂掉了而已,但从右边那只鞋的鞋底还是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双鞋子是36码的。

吴女士想不通,这店家未免也太小儿科了,难不成你把码数涂掉了,这双36码的鞋就变成38码的了?自己要是试穿一下不就露馅了吗?

吴女士觉得这店家太不靠谱了,她一气之下便提起申诉,要求对店家作出处罚,不但要退货退款,而且要补偿自己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对方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补偿,说是没有补偿依据,至于店家的做法,他们会记录在案。

双方协商后,对方不经吴女士同意,就私自开启了退货退款的通道。

也不知道这店家是怎么想的,一个多月没有发货,明明是因为没有38码才发不出货的,偏要找各种理由来糊弄吴女士,如果你早点告诉对方没有货,即使把短靴退了,相信吴女士也不会计较什么的。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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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女士要求对方补偿损失是否合理?

吴女士花了133元买了一双38码的短靴,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店家就应该按照约定寄给她一双38码的短靴,可店家却没货,吴女士两个多月都没有拿到货,店家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吴女士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吴女士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诉求是合理的。

二、店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为: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而店家明明没有38码的短靴,但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仍然上架售卖,导致吴女士陷入错误的认知,从而与其达成交易,店家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吴女士不但可以要求对方退货退款,而且还可以要求货款三倍的赔偿。

最后对方承诺,事情核实后,将对店家作出处罚。

没货就是没货,36码永远无法变成38码,店家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终将会断了自己的财路。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