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韩成科

特区政府的完善地区治理建议方案,各界最关注的是有关区议会改革;但其实这次方案针对的是重构香港地区治理体系,区议会只是其中一部分。方案内容有两大范畴:一是重塑区议会;二是强化地区治理架构。再加上此前已成立关爱队,及重新激活“地区三会”(分区会、防火会、灭罪会),这些都是完善地区治理的重要内容,论重要性并不比区议会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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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在讨论这次方案时,往往将焦点放在区议会改革,以至是聚焦在区议会产生方式的改变。惟从整个地区治理改革而言,这并非重点,更不是改革目的。一些反对派人物指改革区议会是要“赶绝”他们,是把自己看得太重要。在今日的香港,治理才是最重要议题。任何政制改革和新举措,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达至良政善治、长治久安。

未来政制改革 不再着眼直选议席数目

中国最高领导人在去年“七一讲话”中对香港特区新一届政府提出“四点希望”,第一个就是要求着力提高治理水平。如何提高?主要方向就是在制度上着手。香港未来的政制改革和发展,着眼的必定是提高治理水平,而不是选举制度本身,不会再着眼于直选议席多了还是少了、民主成分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这些再也不是香港政制发展的重点,这亦是香港制度的一次“范式转移”。再以旧思维去评价新制度,只会是捉错用神、各说各话。

这次完善地区治理的方案中,设立两层架构。上层是由政务司长主持的地区治理领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地区治理整体策略、政策和措施;同时重新定位由政务司副司长主持的地区事项统筹工作组,作为统筹和指挥各政策局和部门的地区工作,这是地区治理的上层架构。下层则以各区民政专员为主,兼任区议会主席,对区议会、关爱队、“三会”等有协调统筹职责,共同构成地区治理的下层架构。

地区治理成效 关键在民政专员

在新的地区治理架构下,上层主要是负责整体性、全港性的政策及高层协调;至于各区具体民生事务及地区发展,相信将交由民政专员主责。虽然政府指民政专员不是“小特首”,但从其职能上看,就算不是“小特首”,惟已类近一区之长,负责一区区政。至于区议会,则成为区政管治团队一员,与行政部门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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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大城市例如新加坡、东京、首尔等,都有设立地区一层的管理架构,整合政府的地区资源和服务,以更好地回应市民诉求。这次本港完善地区治理,针对的正是建构地区一层的管理架构,民政专员某程度上就是作为一区之长。这样,地区治理能否发挥成效,关键就是专员是否权责相符,能否协调地区不同政府部门做事,真正推动各区区政,这将关系到改革成败。

民政专员作为各区民政事务处的主管及政府在各区的主要代表,级别上属于首长级薪级表第二点(D2)。这个级别较其他政府部门派驻地区的主管为高,例如警区指挥官(总警司)、社会福利署福利专员(首席社会工作主任)、地政处地政专员(总产业测量师)等,一般属首长级薪级表第一点(D1),民政专员理论上可“压”过他们。但这不过是理论,始终不同部门的地区主管都有直属上司,他们任何决定都须得到其上级部门同意和支持,否则就算民政专员高他们一级,都不可能指挥得动这些部门。

过去香港地区治理的一大问题,是区议会已经如实反映民意,甚至提出解决建议,但在区议会作出决议之后,却跟进乏力、一拖再拖。民政专员及区议员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后,往往要经过各部门的内部流程,层层审批,常常要耗费大量时间,一些建议甚至会“原封退回”。

由于不同部门的管理上各有条条框框,令区议会只能反映意见,却难以实时回应,一些建议可能涉及政策范畴,又要交由各政策局逐级推动。这样下来,导致区议会基本只能处理民生个案问题,更被一些人讥讽是“蛇斋饼糭、通渠扫街”,难以发挥改善地区治理作用。当中关键就在于民政专员及区议会没有统筹指挥权力,只能坐而论道。

专员应否改为问责制 值得研究

特区政府提出设立地区治理领导委员会,负责上层协调,出发点是正确;惟地区问题千头万绪,政务司长又工作繁重,很难单靠委员会解决地区治理问题。现在既然让民政专员兼任区议会主席,地区事务“一把抓”,在交付如此重要职责的同时,于权力上理应给予更大授权。例如现时民政专员的级别为D2,是否足以发挥统筹作用?既然地区治理关系重大,适当调升专员级别亦是合理做法。而且公务员经常转换岗位,倘专员成为区议会主席,在任期内是否需要不时调岗,还是固定任期?都要有明确安排。

始终,地区工作讲的是聚沙成塔,来去匆匆肯定不利区政建设。至于将来民政专员需要处理各种地区政治问题,更要交出政绩、拿出KPI(关键绩效指标)。这样有关职位是否应改为问责制,藉此更好地激发积极性,这些都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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