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感情破裂的夫妻来说,受到伤害的一方往往倾向于提出较高的损害赔偿请求,试图通过法律救济在最大程度上挽回损失。在实务中,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确实存在逐步扩大的趋势,但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赔偿金额的酌定依然较为严苛,对于请求赔偿的一方也设置了较重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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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另外在实践中还会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适用。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适用现状

1、适用范围有限

虽然民法典较之前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但在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情形仍为存在家庭暴力以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例如:在2022年辽宁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因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赔偿金额3万元。在2022年山东省某法院的判决中,根据一方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确认该方存在损害过错责任。但是,在2022年山东省某法院的另一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因一方在婚内存在出轨行为、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适用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确认了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2万元。

另外,在可查判决中,一部分被驳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原因是无过错方错过了提出诉求的正确时机。在2022年北京市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法院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另外,在2022年江苏省某法院的判决中,法院也明确了“上诉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在离婚案件中上诉人系被告,经法庭调解也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也无权再提起该诉讼。”因此,法院将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严格约束损害赔偿请求提出的时间。

2、赔偿金额较低

除了前述判决之外,笔者还查阅了其他大量判决书,发现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金多在5万元以下。具体如下:

在2021年广东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在认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一子,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因其重大过错最终导致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最终酌定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

在2021年广东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因一方确存在家暴及婚外情的情形,故法院酌情认定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在2022年辽宁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一方承认自己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是造成关系破裂的原因之一,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认为其提出损害赔偿金5万元过高,最终酌定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

在2021年云南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根据其过错等具体情节,法院确定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在大量仅支持5万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判决中,有一例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结果引人注意。在2021年广东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不正当往来并非婚生育子女,存在过错,且该行为足以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因在前案离婚诉讼中,因无过错方未掌握及提供另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也未就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并未承担任何责任;后续无过错方发现了其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据此单独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定其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过错方的经济状况、其过错行为的时长、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这一判决的特殊性不仅在于无过错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更在于法院最终支持了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存在较强的个案特色。

3、证明责任严苛

因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且法院对于请求损害赔偿方设置了较高的证明责任,因此大多数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广西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法院明确认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确实曾经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因此仅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免除无过错方对于过错的证明责任。

另外,婚内出轨的情形也不必然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依据。例如:在2022年山东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在一方确实存在婚内与其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未尽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的前提下,虽然一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但是法院认为尚未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2022年吉林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虽一方举证音频资料、微信截图及相关笔录证明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实的过错行为,但因无过错方未能举证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而未支持。

三、适用建议

赔偿并非补偿,因此需要法律用更高的证明责任来规制。那么,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准确把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若有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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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的照顾与倾斜存在一定的互斥性。

一般而言,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会同时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多分,一部分法院会将损害赔偿的请求折抵至财产分割中,不再另行确认损害赔偿的金额。也有一部分法院考虑到责任存在重复承担的情形,因此在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主张时会明确告知,该请求与财产分割时予以多分无法同时被支持。具体到个案,应当结合证据的收集情况以及诉讼焦点来进行取舍。

3、注意证据的有效性与完整性。

若仅靠一方的口头陈述,另一方的过错是难以被认定的。因此,在证据收集时应当注意证据的类型、形成时间、连贯性等因素,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以此增加诉请被支持的可能。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雅倩

教育背景

2019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法学与英语)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期间,在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贸易救济团队从事助理工作,夯实了法律知识。

工作经历

曾担任公司法务,积累了公司合规、合同审查、仲裁裁决的法院执行等方面的经验。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及文书写作能力,同时具备较高的英语技能,不断学习国家法律政策、时事热点。性格开朗,积极认真,富有团队精神,能在实务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2022年加入家理,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