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当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能时,就在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即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实践中,因侵权发生的纠纷极其常见,但是发生于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侵权却鲜有讨论。当丈夫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妻子死亡时,是发生于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应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确认责任呢?以下结合一则法院判例,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2020年10月4日,廖某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万洋高速由东往西行驶时与吴某利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向相撞,结果造成吴某利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2月2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前廖某明驾驶小型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吴某利驾驶的小型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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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吴某利与死者陈某花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吴某文、吴某俊两个儿子。事故发生后,吴某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利、廖某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吴某文各项经济损失65375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56455元,丧葬费43304.5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案例源自法治时报】

一审审理认为

本案中,吴某利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妻子陈某花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吴某利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利儿子吴某文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吴某利、廖某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吴某文各项经济损失6537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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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利向原告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078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00元;驳回原告吴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某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

从二审法院判决来看,没有支持儿子吴某文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

01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认定构成夫妻侵权

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认定夫妻之间侵权成立,不利于夫妻之间良好的感情及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害。

02 好意搭乘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因交通故事发生夫妻之间侵权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本规定是关于好意同乘责任的承担,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 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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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区别于法官认定

本案中吴某利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能以此认定吴某利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虽然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根据客观情况具体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交管部门的认定与法官的认定是两回事。

04 对于构成婚内侵权的主观过错限定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特殊侵权责任

婚姻关系中受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但对于侵权责任人的构成要件认定上,应将构成婚内侵权的主观过错限定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考虑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意图,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不应过分介入家庭纠纷,有利于在维护家庭和睦与保障个体权利间实现平衡。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利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吴某利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吴某利在该起事故中没有无照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明知车况不良而驾驶等明显违章行为。而死者陈某某乘坐吴某利驾驶的机动车,对吴某利表示出极大的信任,不能认定吴某利存在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必然性认识的过失,不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吴某利的行为不构成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文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被上诉人吴某文赔付6000元;驳回被上诉人吴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观点

01 夫妻间侵权的成立存在不同观点

夫妻间侵权是否成立侵权,实践中存在不同学说,大概有否定说、肯定说与折衷说,又因侵犯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不同,关于夫妻侵权的话题或理论呈现异常复杂的局面,司法实践中对此讨论或研究并不深入。

夫妻间侵犯人身权主要表现在侵犯配偶权方面,《民法典》肯定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构成夫妻间侵权,如因一方重大过错过错的离婚请求权、离婚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是因侵犯配偶权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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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破坏夫妻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均是一方故意所为或至少存在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上述情形,因此,从《民法典》规定来看,破坏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侵权一方的主观状态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举轻以明重,侵犯夫妻财产关系导致的夫妻侵权对侵权人的主观要求更高,一般过失不能认为构成夫妻间侵权。

02 特殊侵权具有法定性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十五种特殊侵权类型,夫妻间侵权并没有被规定为特殊侵权,但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及实践理论现状,将夫妻间侵权按一般侵权处理,并不利于夫妻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也不符合人们的伦理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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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实践中应有条件承认夫妻间侵权的成立,在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侵犯配偶权或生命权的,成立夫妻间侵权。侵犯夫妻财产权的是否成立夫妻间侵权,更应要求侵权一方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利主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吴某利因交通事故导致妻子死亡的行为,不构成夫妻间侵权,其儿子向吴某利提起的侵权诉讼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对此,您怎么看?敬请发表你的看法或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