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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就我一个孩子,继承人怎么就不是我一个人了?”杨女士的父亲于2004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名下留有一处房产为婚内共同财产。

现在杨女士想要过户,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杨女士父亲遗产份额将由杨女士的奶奶(杨女士爷爷早于杨女士父亲死亡)、母亲以及杨女士继承各占1/3;同理母亲遗产份额由杨女士的外公、外婆以及杨女士继承各占1/3;现在,杨女士的外公、外婆、奶奶已经去世,由此牵涉出22名继承人。甚至很多亲戚杨女士从来都没见过面。

温州平阳县公证处建议,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继承自己的遗产,生前进行预立遗嘱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观察者网5月28日报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在继承人身故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获得的遗产份额就转入其名义下的继承人。

这起事件中,温州市平阳县的公证处花费了很多功夫,通过为亲戚办理委托、声明等方式放弃继承权,最终由杨女士个人成功继承。

但这类事情显然不可能都如此完满地终结。一来,如果公证机构办理这类事情都这么繁琐,就涉及到人力不足的问题,还有就是公证办理的费用问题。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按照现有的人口死亡率,年均正常死亡人口将持续保持在一个高位,这种事情都靠公证机构去斡旋吗?这是为了促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设计出来的法律条款吗?

二来,这类事情中,具有继承、二次继承资格的亲戚,是不是那么配合事主,就另当别论了。这起事件中,杨女士那些还没有见过面的亲戚,通情达理,不贪不占,尽到了情分。

但要是其他类似事情中,具有继承资格的亲戚,就是不配合呢?对方如果跟事主方有过矛盾,一个可能是狮子大开口,超出依照其继承份额评估的价值很高的金额喊价,这能被界定为敲诈勒索吗?

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这种亲戚,他、她也不要你的钱,就是为了恶心你,根本不配合办理,甭管你报出多高的价,就是不配合你。

依照现有的法律,你有什么合法的手段给予反制?你等到他、她要办理遗产的时候,也来个不予配合?要是他、她给老人先行办理了遗嘱公证,你的反制威胁就不存在了,又该怎么办?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公证其实也并不是完全摒除相关风险。很多地方在《民法典》出台后,一些能拿出公证遗嘱的事主仍然陷入与其他继承人的诉讼纠纷,费时费力才能打赢官司。

《民法典》的遗产继承规定,其实是在并没有增加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管被继承人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极大地增添了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负有抚养、照管被继承人法定义务)继承遗产的不确定性,造成后者遗产财产上的损失。

并且,由此极大了增加了遗产办理履行的社会成本,造成了相关诉讼案件的大量滋生。

更为危险的是,上述遗产继承规定,也埋下了特定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二次继承人之间相互伤害的道德风险。

比如一个富豪突然离世,或者突发严重疾病即将去世,已经不具备确立遗嘱的主观意志,这种情况下,遗产将主要在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之间分配。

第二顺序继承人如事主的外祖父母健在,事主的姨、舅就没有分获遗产的继承可能,不排除这种情况下个别丧心病狂的人会制造“意外”等方式来造成事主的外祖父母身故,以让自己获得继承可能。

法律的原意是由国家意志来确立公序良俗、伦理规则。很显然,《民法典》有关遗产继承所给出的规定,与之是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