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挡住救护车拒不让路,可以理解,如果被迫让路那就违章了,因为前面是红灯,这本就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司机选择哪个都没有错!”。私家车为救护车让道,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面对成都女司机拒绝让路的情况,竟然有人发出了这样的论调。

据悉,事发当时,一辆救护车接到指派任务后,立刻前往目的地,可不料在一个十字路口,碰到了红灯,而救护车也恰巧被一辆小轿车堵在前面。

由于救人紧急,救火车一直按喇叭示意小轿车让路,可不料小轿车的司机纹丝不动,丝毫没有预料事情的严重性,无奈之下,救护车司机只得下车告诉女车主,自己有紧急任务,需要小轿车挪位置。

可令人没有意料到的是,女车主仍然不为所动,还理所当然的表示,闯红灯是违章行为,到时候你上哪里给我取消?

最终,因为女车主的强势,救护车无奈只得等到红灯变绿后通行。

事情在网上曝光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多数网友认为,应当对女司机进行严惩,否则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阻碍救护车执行任务;也有网友表示,这对不懂的人来讲,就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所以女司机的行为可以理解。

确实,从网上曝光的视频来看,女司机似乎是真不懂这样的违章可以消除,但个人认为,无论懂与不懂,女司机的行为都已经触犯了法律。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里可以看出,遇到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时,其他车辆一律应当让行,而判断是否系执行紧急任务,主要看特殊车辆是否使用了警报器等标志。

就本案而言,通过视频可以看出,救护车辆已经开启了警报器,所以女车主应当立即避让,而不是进行所谓的讨价还价。

至于女车主提出的违章问题,其实也完全不用担心。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其次,女车主拒不礼让的行为,可能面临拘留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主要看是否因为女车主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个人认为,纵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对女车主予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后,女车主能作出如此的反映,不仅是不懂法律,更是对生命法益的漠视。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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