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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张金亭,系黄骅市黄骅镇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2018年9月20日,经沧州市监委批准,由吴桥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张金亭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30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对张金亭决定拘留,同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11月9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对张金亭决定逮捕,同日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

2019年1月2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以张金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金亭于2012年3月至2018年5月任黄骅市黄骅镇新立村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务工作。与沧州大化集团黄骅氯碱有限公司因存在经济及环境污染纠纷,2016年初新立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商讨,会上一致同意张金亭负责处理与氯碱厂的纠纷问题。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金亭承诺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沧州大化集团黄骅氯碱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提供帮助,并对涉及的矛盾纠纷由其解决,后在被告人张金亭帮助下,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购得沧州大化集团黄骅氯碱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告人张金亭并为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加盖村委会公章,从而顺利过户。交易达成之后,张金亭多次向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前后共计收受人民币5700000元

吴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金亭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村民代表大会上赋予其负责处理与氯碱厂的纠纷问题的职务便利,帮助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购得沧州大化集团黄骅氯碱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跑办费为名多次向黄骅市海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前后共计收受人民币5700000元,其行为已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7日,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59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金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320243元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379757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