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发布 “关于湾边大桥病害处治‘2·28’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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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显示,湾边大桥病害处治“2·28”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组上报的《湾边大桥病害处治“2·28”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已收悉。

经管委会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调查认定的事实、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三、区交通运输局和南屿镇要吸取相关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高新区在建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防范事故发生。

四、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事故报告透露:2023年2月28日,湾边大桥病害处治工程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2·2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产业工会及南屿镇等部门组成,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2月25日,施工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湾边大桥18号桥墩开展检查,结论为“18#墩左幅承台外观良好,无裂缝。

根据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对承台底部混凝土进行凿毛等工序作业”,检查结果由项目部人员周宇签字确认。

2023年2月27日23时30分平潮期,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18号桥墩左幅承台底部开展凿毛施工作业,2名项目部人员周宇、钱垚鑫(项目安全员证书编号:苏交安C(23)G00473,证书有效期:2023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3日)在现场监督旁站,作业人员共6名,其中3人(吴立华、邱少祥、朱显来)在承台边缘下对承台底部进行凿毛,另有3人在施工船上进行辅助作业。

2月28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凿毛过程中,桥墩承台底部混凝土呈块状突然脱落,在承台边缘下方作业平台上工作的3人被砸,掉落下来混凝土块平面外形尺寸为4.3╳4.6m,呈不规则形状,厚度为0.33—0.40m之间,导致在承台下方施工且靠近18Z-1#桩位的邱少祥腹部被压,在18Z-4#桩位凿毛的朱显来胸口被压,在18Z-3#与4#桩位之间凿毛的吴立华腰部被砸。

项目部得知事发后便组织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施救,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汇报施救难度,项目部负责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电话通知项目部各应急小组成员和水上工具船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1时38分左右向110、119、120报警救援,110指挥中心接到电话后立即指令仓山区公安局,南屿派出所及闽侯水上派出所到场处置,星光救援队也同时赶往现场救援,1时45分左右由两名潜水员下水,第一名施工人员(吴立华)被救起,并立即安排应急救援船送到江岸上,转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在营救另两名被压住的施工人员时,多次使用千斤顶、手拉葫芦试图将掉落的混凝土块吊起营救。

但是随着乌龙江开始涨潮且混凝土块件大而重导致施救工作难度剧增,无法立即将人救出,直至3月1日12时22分平潮后,两人(邱少祥、朱显来)被打捞出水面时已无生命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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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落混凝土块图片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邱少祥、朱显来死亡,死亡两人赔偿各120万元,共计240万元;造成吴立华受伤,伤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7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综合了事故调查材料、专家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结论及现场测量,根据在事故发生后对承台尺寸、施工图纸核查、坠落物表面(断裂面)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乌龙江河床下降,原本河床上的承台处于悬空状态,且承台存在部分与施工垫层粘连的情况,粘连处在水中长时期浸泡受到腐蚀,混凝土结构凿毛时受到震动导致裂隙增大而加速脱落,是本次事件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根据18#承台竣工图,承台保护层厚度不大于17cm,实际掉落的混泥土块厚度为30-40cm,且掉落块无承台钢筋,根据施工工艺判断掉落混凝土块主体为垫层,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工前检查中只对外观进行检查,未对承台尺寸进行复核,忽略可能存在承台和垫层黏连的情况,仍按原方案施工,致使施工方案不能实际指导现场施工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湾边大桥病害处治“2·28”物体打击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发承台受到河床下降、长期流水侵蚀等客观环境影响,考虑到湾边大桥已施工的6个承台均未发现存在承台垫层黏连情况,本起事故存在一定的偶发因素,但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管理中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全面排查生产场所的隐患;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