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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处罚与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以及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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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即市监处罚〔2023〕190号了解: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13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墨上花开业主投诉举报反映: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售楼期间通过广告牌、宣传单、公众号等途径宣传买房送车位,但实际交付时购买机械车位(子母车位)要额外加2万元,认为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进行查处。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发现“送车位”广告,但发现当事人赠送的“车位抵用券”背面印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以1.警告;2.罚款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青威路1077号,法定代表人为陈立。该公司由青岛融润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5%,青岛城投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0%,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

来源 |即墨在线城市通

编辑/张琳

审核/赵珍宏

终审/袁民

律顾问/马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