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正文——————

5月26日,剑阁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农药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邵某、李某蛟、龚某广3人作出刑事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谋高利 擅自混合肥料原材料“以假充真”

2018 年底,被告人邵某邀约被告人李某蛟从事肥料生产、销售生意,二人各自出资 20 余万元成立一家化肥农药生产销售公司,约定各自占股 50%,所赚利润五五分成。公司成立后,二人分工合作,邵某负责生产和销售,李某蛟负责采购原材料和联系客户,未取得肥料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雇佣不具备资质的工人,在租用厂房内将购买的肥料原材料简单混合后包装成的市面上的肥料,在某电商平台上先后开办九家网店、微信朋友圈、线下门店进行销售牟利。销售劣质肥料一段时间后,邵某认为销售肥料获利不理想,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于是利用同样的方法开始生产、销售假农药。无独有偶,被告人龚某广也通过掺混肥料的方式生产销售劣质肥料,获取高额利润。据统计,邵某等3人累计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1.7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农药所标明成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

制假售假终难逃法律制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3 年 4 月 ,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邵某等3人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李某蛟、龚某广3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经营活动中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使得上述不合格肥料农药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5月26日,剑阁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邵某、李某蛟、龚某广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李某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判处龚某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涉案假化肥、假农药及作案工具、原料等物品。

来源:剑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