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主动创稳"行动部署要求,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效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噪音污染,平川公安持续发力,不断加大禁燃限放宣传力度,对非法燃放行为始终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今年以来,分局各辖区派出所通过巡查发现及受理群众举报,累计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8起,处罚违法人员27人。

典型案例

01

2月11日11时许,辖区居民俞某在某建材城一瓷砖店举行开业典礼,为营造气氛,在其店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俞某被电力路派出所依法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2

2月12日11时许,王某儿子在某酒店举行结婚仪式,王某在结婚仪式开始前为活跃气氛在酒店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王某被电力路派出所依法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3

4月14日18时许,广场附近某水果店为庆祝新店开业,店主陈某在其店铺门前道路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陈某等人被兴平路派出所依法分别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4

4月16日11时许,辖区居民马某为活跃朋友婚礼现场气氛,在平川区某酒店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马某被电力路派出所依法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05

4月24日9时许,平川区仿古街某火锅店为庆祝店面升级重新开业,该店负责人李某在其店铺门前燃放礼炮4墩、鞭炮1盘,其行为违反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李某被兴平路派出所依法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下列地点和区域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保护区;

(四)输变电设施、架空线路安全保护区;

(五)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学校、医院及敬(养)老机构所在区;

(七)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区;

(八)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九)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第十四条规定: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或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向行人、人群、车辆、建筑物、窨井、投掷或放置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六)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燃放方式。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平川分局将进一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欢迎广大辖区群众积极举报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险,多一点安全

少一点扰民,多一点和谐

让我们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说“不”

★来源:平川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