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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在遂川县法院执行法官的组织下,被执行人王某依照约定向申请人郭某交付30余箱白酒,以抵消王某所欠郭某的10900元债务。随后,双方当事人在结案证明书上签字捺印,一起历时7年的陈年旧案以特殊的“打开方式”划上了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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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01

据悉,2010年元月,王某在郭某经营的家具店中购置了一批家具,总货款为10720元。郭某按照王某的要求送货并安装,但王某并未向郭某支付货款。2015年10月,王某向郭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郭某家具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贰拾元整,所欠属实。此款在2015年古历11月份付清。欠条出具后,王某未按照欠条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

执行过程

02

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郭某货款107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郭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足额存款,且经执行法官的多次督促履行,王某仍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还款。

在25日凌晨开展的集中执行行动中,王某被拘传至法院。因王某年逾古稀,独自生活,虽在自家经营了一家酿酒小作坊,但却未打开销路,大量白酒滞销,确无钱偿还。经过执行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申请人郭某同意被执行人王某以自家酿造的白酒抵债。最终,申请人郭某胜诉权益得以兑现,被执行人王某偿还了欠款的同时解决了部分白酒滞销的难题,各自欢喜。

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