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告诉你,投资连锁店,每5万元3个月可得投资利息1000元,还可获得额外一次性奖励3750元,到期后归还本金,而你不用参与实际经营,你是否会心动呢?请警惕:在这背后,是犯罪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日前,经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宣判,谢某甲等7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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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甲在厦门经营某公司,主营连锁便利店超市。2018年至2019年间,谢某甲与他人合谋,以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饵,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在全国多个城市与至少126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加盟”合同。然而,谢某甲所获得的收益难以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最终资金链断裂,致使受害人本金无法收回。

被告人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乙在该公司从事行政兼任出纳。在明知其父非法吸收存款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收取集资款,后将这些钱款通过转账、信用卡还款、生活消费等方式转移。

经查,被告人谢某甲等6人及该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少达人民币1514万余元。被告人谢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共接收并转移集资款216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谢某甲等6人及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宣称要在约定区域开设多家连锁便利店的投资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被告人谢某乙明知公司实施的所谓“融资”属于非法性质,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接收非法集资款,后又帮助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洗钱罪。

该案由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宣判,该公司及被告人谢某甲等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5名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7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其中3名从犯处以缓刑;判处该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谢某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提醒】

高回报率

可能是陷阱

犯罪分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经济实力和效益的手段,无一例外均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

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通常会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一部分先期集资者得到好处后,一方面自己会加大投资,另一方面则会动员亲朋好友加入集资者行列,因而不法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这些集资款或是被犯罪分子用于生产经营,或是被其投资转贷,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造成集资者重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市民应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

[此文来源:厦门日报 记者:黄琬钧 高锦娜,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