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宁5月27日消息(记者黄月芬)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当天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条例》以野生动物保护为主线,共分五章,即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四条。此外,《条例》对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补充与细化,强化了政府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加大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力度,丰富野生动物保护形式,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施科学管理,为广西境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民众通常认为,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但是,法律层面上的野生动物与生活中通常理解的野生动物并不一致。”提及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强调,在自然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并不一定都属于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法律仅对部分在自然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实施保护,保护范围限定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据介绍,广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历史较久,如非人灵长类、蛇类等用于科研、药用等领域的野生动物繁育技术比较成熟,养殖数量也居全国前列。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为,《条例》明确了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原来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有效简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办理程序。

“养殖单位和个人养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只需准备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所在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往返自治区和市、县间来回办理。”黄耀革说。

“广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生态质量指数位居全国第二。广西物种资源丰富,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居全国第二,共有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151种,是国际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易克刚介绍,《条例》的实施将对保护、拯救广西境内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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