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发生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情。一对夫妇离婚后,女子带着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回到老家,跟弟弟约定她出钱、弟弟出地皮,盖好房子后二人五五分。意外的是,盖好房子后,弟弟不仅不让她住,还在孩子面前打她!
沙女士带着与丈夫离婚后分的一笔钱,领着两个孩子回到老家。与弟弟沙某商议想要在老家农村盖栋房子,得到了沙某的支持。二人约定:沙女士拿出全部财产盖6层小楼,而沙某只是提供宅基地;房子盖好后,二人各得3层。
6层小楼盖好后,看起来很高大好看,住在里面感到很舒畅。这时,沙某却违反了约定,他无故找姐姐茬,几乎天天都要找个一两次,甚至双方都有了肢体冲突,甚至在孩子面前,暴打沙女士,想要将姐姐强行打跑,独自占有这栋小楼。

原来,沙女士与丈夫结婚育有2孩,以为会跟丈夫长相厮守一辈子,便把户口从农村迁到城里了。令她意外的是,婚姻有了缝隙,后来越来越大,直到离婚结束。
离婚后,她获得了一笔钱,但是却无房居住。在她看来,没有住房,就没有安全感、归属感。所以,她决定回到农村老家,用手中的全部积蓄盖一栋小楼居住。便出现了开头她和弟弟沙某合作盖房子一事。
当两个姐弟俩打架时,残疾的老父亲患病卧床,想要劝姐弟俩不要打架,却只能眼看着,沙某把姐姐打得遍体鳞伤,而感到无能为力。只好躺在床上大声哭泣。
见到这种情况,沙女士也不知道是不是要放弃居住,还是让弟弟返还房款?便发到网上,寻求网友的帮助。
对于沙女士的这种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有网友认为,沙女士有盖6层小柳的钱,能在城里买一套不错的房屋,还回老家盖房,是不是有什么其他的企图呢?
作为曾经的农村一分子,都希望在老家有一套房子,有自己的一片天地。沙女士估计也是这么想的,也是因为她的善良,给了自己弟弟的可乘之机,借着沙女士的全部积蓄,盖了这栋6层小楼,只是令她意外的,弟弟最后会跟她反目成仇,毫无亲情可言。

1、为什么沙女士非要用沙某的名义盖房子呢,而不是自己找地方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不是该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获得宅基地。
沙女士将户口从农村迁出,已经不属于该村的成员,所以其无权在农村土地建房。而弟弟沙某还是农村户口,其有权在自有的宅基地建房。所以沙女士用弟弟的名义盖房子,房子在名义上属于弟弟沙某的。
2、二人的约定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沙女士不能在农村宅基地建房,所以她不能取得该房子所有权,该约定部分无效。
3、沙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沙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让姐姐沙女士居住,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又因为二人的约定关于沙女士获得三层楼房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所发生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沙女士用自己的积蓄建房,却无法取得三层房屋,最后被弟弟沙某获得,沙某应当赔偿沙女士的损失。

4、沙某殴打姐姐沙女士,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沙女士执意追究弟弟的责任的话,她可以向当地警方报警,沙某应当被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沙某殴打姐姐,应触犯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任何人和组织都可以制止,这是为了维护家庭成员和睦,关爱,不能因暴力而破坏了家庭内部和睦的关系。
最后,如何解决,还是需要看沙女士自己的决定。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个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做任何事都要先想清楚后果,再做决定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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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