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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碰瓷”诈骗案,四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被告人粟某组织被告人吴某、王某、向某,共谋通过搭乘“摩的”制造事故,实施“碰瓷”诈骗并进行分工。由向某全程驾车搭乘粟某、吴某、王某寻找作案地点和负责接应;吴某和王某假扮为夫妻,搭乘他人驾驶的“摩的”,在路面不平地段刻意制造事故,假装摔倒受伤,随即向“摩的”司机索赔;被告人粟某扮演中间人进行调解,骗取“摩的”司机钱财

10日之间,四名被告人先后在重庆市秀山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江津区、永川区、四川省隆昌市、泸县、叙永县、兴文县实施八起诈骗犯罪,骗取7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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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分别围绕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事故,伪造伤情,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休庭后,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兴文县消防队组织20余名消防员到场旁听,“零距离”感受司法公正,接受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来源:兴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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