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事件回顾

“我只是驾驶证过期了,不是无证驾驶!”法院:交警处罚有误

【案件摘要】

驾驶证过期了,被交警认为是无证驾驶并做出了处罚,这任谁都会不服气呀,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呢?

浙江绍兴,钱先生听到交警提出查看驾驶证的要求,思量许久后,才把驾驶证递给了交警。

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交警猛然发现,钱先生的驾驶证早已过期,而且名列注销名单的公告上。

钱先生还正常驾车,为什么会出现在驾驶证注销名单上呢?

钱先生原本就是一名普通的私家车司机,平日里勤勤恳恳,不敢做一点违法乱纪的事。

因为一年前交警对他说道,你违反了交通规则,但钱先生对此事一直是不服处罚,坚持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章,是交警判罚错误。

因此也迟迟没有处理这条违章处罚,使得他因为有违法记录,驾驶证到期了也更换不了。

此后一年内他仍旧认为是交警失责,也一直没有去交警部门处理这件事,直到驾驶证被直接注销。

钱先生就这样揣着过期注销的驾驶证正常上路。

这不,今天刚出门没多久就被交警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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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警部门以钱先生“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钱先生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但钱先生不依不饶,认为交警部门错判事实,给他扣了另一顶帽子,向法院提出诉讼。

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处交警部门撤销原处罚,重新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钱先生在诉讼中赢得了胜利,是不是代表他不用受到处罚了?

在本案中,法院判处交警部门撤销原处罚只是针对交警部门把“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误判成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这一事实。

钱先生在事发时,自己是驾驶机动车的主体,也确实携带了驾驶证,因此不能算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如果要秉着就事论事的原则,就必须结合事实,对钱先生重新做出处罚,但不是代表钱先生就没有过错了。

本案的起因是钱先生没有及时去交警部门处理违规问题,导致过期的驾驶证一直得不到更换。

自己还带着过期的驾驶证直接上路,属于是被个人的情绪左右。

钱先生在得知自己违规后,就应该主动去交警部门解决问题,而不是固执自己的观点。

如果交警确确实实做出了错误的判断,钱先生也应该去了解情况和商量解决办法。

随后交警因钱先生有违规项未解决,不予以更换新的驾驶证,是基于事实做出的决定,属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无过错。

我国亦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钱先生在明知自己驾驶证有问题的情况下,仍坚持驾驶机动车,在车辆被交警扣押后,也拒不接受处罚,严重干扰了交警的工作,于情于理都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该如何判定钱先生的行为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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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驾驶证具有时效性,时效过期则证件失去证明力,在本案中,钱先生的驾驶证不仅过期,还是由交警部门直接发布公告要求注销,可以按无证处理,认定钱先生的行为是“无证驾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2012年得到修正后,内容也得到了一些完善。

如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案中,钱先生是在驾驶证到期之前就受到了违规处罚,直接导致了他无法更换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的结果。

而不是以超过有效期没有换证为因。他的驾驶证虽然过期,但他的驾驶资格还在,驾驶证过期也不能直接等同于驾驶资格被取消。

因此,钱先生是可以继续驾驶自己的机动车的。

二审法院仔细研讨相关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撤销对钱先生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同时二审法院也勒令交警部门重新做出判断,确保钱先生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公平正义。

在生活中,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赌气,就将法律抛掷一旁,在得知自己违规时,一定要及时处理,以免后患无穷。

同时,在行车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这既是为了自己的安全着想,也是为了保护其他行走在道路上的普通人。